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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暨2021年度董事会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在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暨2021年度董事会所审议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经过对公司情况的了解和资料查询,对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和落实,并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不存在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34.08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8.00亿元。

鉴于公司2021年实际经营情况,为了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

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提出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2、通过认真审阅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的形式、内容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得到贯彻实施,在重大方面能够较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公司内部的经营风险,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保持了有效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同意将《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评估,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的2021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该公司审慎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以及良好的专业水平,同时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需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对募投项目 “年产50万吨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提升改造项目”、“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差别化纤维节能降耗提升改造项目”、“年产25万吨环保功能性纤维提升改造项目”、“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七、《关于对杭州璟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此项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增资将进一步充实杭州璟昕的资本金,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杭州璟昕的资产负债结构并进一步提升其竞争力,拓展业务规模,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增资由杭州璟昕各股东按照现时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共同增资,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实施本次对杭州璟昕的增资事项。

八、《关于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公司2021年度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是基于日常经营的必要性,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的,有利于提升公司产业规模生产优势,促进主营业务协调发展;关联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合理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说明的议案》

公司因会计政策变更所进行的财务报表数据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的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对2021年度期初数及上年同期相关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财务核算符合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准确、可靠,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追溯调整。(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暨2021年度董事会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柏樟: 陈三联:

杨柳勇: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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