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恒逸石化: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陈三联)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陈三联

本人作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与要求,在2023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认真审议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陈三联,男,1964年1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干部、《律师与法制》杂志社副主编、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省政府参事、特约研究员,省政协委员、智库专家,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专家委员等,兼任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并已将自查情况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本人自2017年8月24日经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于2020年9月14日经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年9月28日,公司完成第十二届董事会换届选举,本人任期届满离任。

报告期内,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共召开了9次会议,其中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5次,通讯方式召开会议4次,所有董事会会议本人均按通知要求进行参加。本人认真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上认真审议每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与建设性意见,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本人秉持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对公司9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2023年度,本人还列席了公司召开的部分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了提交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人认为,公司 2023年各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议案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实际出席3次。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财务信息、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议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内部审计及外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2、风险控制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出席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1次,实际出席1次。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控制工作情况等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和讨论,切实履行了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3、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出席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实际出席2次。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提名公司第十二届董事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切实履行了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修订了《恒逸石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报告期内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未发生以下事项,主要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持续关注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关键风险领域,促进加强公司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提升。特别在年报审计期间,通过视频会议和现场会议与内部审计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对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等事项有效探讨,持续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直接沟通交流。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与要求,本人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出席或视频会议参加董事会及其委员会、股东大会、管理层交流会等会议,与公司其他董事、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此外,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公司实地考察、与公司管理层会谈等方式,主动对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内部控制、财务状况、重点项目在建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就相关情况进行沟通了解。本人利用自身知识和经验充分发挥专业咨询作用、监督决策作用,忠实勤勉的履

行独立董事责任和义务。

(七)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得到了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及相关人员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了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及时发出董事会及其委员会会议通知,提供会议材料及相关资料信息;及时汇报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提供资料并组织开展实地考察;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落实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此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涉及各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因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进行修订,相关修订主要为表述的修订,不涉及发行方案的重大调整,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此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增资的议案》,本次认配浙商银行公开发行配售的股份,将有利于提升投资标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优

化公司战略布局,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实现公司投资回报率的稳步增长。本次关联交易是按照“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符合公司的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认配浙商银行配股发行的股份。同时该项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本次配股增资价格经浙商银行股东大会及其监管机关审批通过,全体股东价格一致,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况。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是基于日常经营的必要性,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的,有利于提升产业链一体化优势,促进主营业务协调发展;关联交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合理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新增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二)披露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任职期间,主动了解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公司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能够严格按照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各项重大信息,确保投资者及时、全面了解公司的重大事项及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三)续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5月10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

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积极参与相关事项的研究讨论,基于独立判断同意该事项,履行了独立董事相应职责。

(四)提名董事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等。经股东提名及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考察推荐,提名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吴中先生、赵东华先生、罗丹女士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提名侯江涛先生、陈林荣先生、洪鑫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023年9月28日,上述人员经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上述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五)制定或者变更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合法,充分征求了员工的意见,不存在损害员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作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与要求,在2023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认真审议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落实意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凭借自身所长,就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及建议,通过观察及核实,我欣喜地看到,公司总经理及其领导班子对这些意见及建议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及采纳,并落实到了具体的工作之中。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陈三联

电子邮箱:sanlch@163.com

独立董事: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