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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虹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2022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岳阳观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

2022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担任岳阳观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盛投资”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岳阳观盛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观盛农业”或“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虹科技”或“上市公司”)之收购人财务顾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信证券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自正虹科技公告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止(即从2022年6月22日至相关股权完成过户后的12个月止)。

2022年10月28日,正虹科技披露了2022年三季度报告。通过日常沟通,结合正虹科技的2022年三季度报告,本财务顾问出具2022年第三季度(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9月30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收购情况

本次收购通过股份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与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实现。

2022年6月17日,收购人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观盛农业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岳阳市屈原农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屈原农垦”)签订了《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投资框架协议》”)、《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岳阳

观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根据《投资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观盛投资子公司观盛农业协议受让屈原农垦原有股份、观盛投资接受屈原农垦表决权委托及认购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后,观盛投资及其子公司观盛农业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20,332,183股股份(占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4.72%),同时拥有上市公司26,675,805股股份(占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70%)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拥有上市公司147,007,988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2.41%),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已承诺,若本次发行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0%,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事项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审议通过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二)本次收购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1、2022年6月11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的停牌公告》;

2、2022年6月15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

3、2022年6月18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签署投资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和股份认购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等文件;

4、2022年6月22日,正虹科技披露了《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岳阳观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5、2022年7月16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岳阳市屈原农垦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公司控制权相关事项获得岳阳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6、2022年7月26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7、2022年8月3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公司控制权变更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获得岳阳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8、2022年8月23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9、2022年8月30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10、2022年9月24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11、2022年10月22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三)本次收购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协议转让相关事项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免于发出要约事宜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事宜还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收购尚未完成。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意见出具日,本次收购尚未完成,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已依法履行了本次收购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正虹科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运作,本次收购涉及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接受上市公司表决权委托及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尚未实施完毕。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观盛投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观盛农业及其关联方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正虹科技利益的情形。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根据《收购报告书》,为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正虹科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相关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按照要求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正虹科技《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或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定价政策公平操作,不会利用本公司股东地位损害正虹科技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正虹科技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正虹科技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违规要求正虹科技为本公司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对于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或需要作出调整的,本公司与正虹科技将提前向市场公开做好解释说明,充分披露需调整或未履行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根据《收购报告书》,为保障正虹科技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避免与正虹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事宜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本次收购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正虹科技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

3、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正虹科技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本公司将立即通知正虹科技,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于正虹科技;

4、若该商业机会未让渡,则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上述业务成熟后择机将其以公允价格转让给正虹科技,正虹科技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对于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或需要作出调整的,本公司与正虹科技将提前向市场公开做好解释说明,充分披露需调整或未履行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三)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承诺

根据《收购报告书》,为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收购完成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与上市公司之间保持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资产完整。

2、本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的规定,不利用控股地位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4、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观盛农业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正虹科技主营业务或者对正虹科技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未来12个月内进行前述安排,则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观盛农业没有向上市公司提议对主营业务进行调整。

(二)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对正虹科技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或正虹科技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8月4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清算注销部分子公司的公告》,上市公司拟清算注销湖南正虹联众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正虹饲料有限公司、石

家庄正虹饲料有限公司、北京正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8月4日,正虹科技披露了《关于将分公司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公告》,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新设湖南正虹力得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正虹营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拟注销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力得分公司,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营田经营分公司,力得分公司、营田分公司的资产、业务及人员由新设公司承继。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清算注销部分子公司系上市公司为提升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推进公司业务转型升级和后期持续健康发展,并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将分公司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系上市公司为发挥独立法人优势,增强经营活力,提升管理效率,并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事项外,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涉及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观盛农业没有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改变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根据《投资框架协议》,在本次收购中协议转让涉及的标的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后30日内,屈原农垦应配合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7名,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由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屈原农垦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1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1名为上市公司所在行业的专家;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由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人选担任;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屈原农垦提名的董事会成员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及专业资格等要求。

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3名,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1名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同时兼任工会主席。

上市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由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推荐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

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屈原农垦双方应当支持对方提名或推荐的人选并促使该等人员当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未确定拟提名的董事人选。除上述安排之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正虹科技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其他更换计划。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正虹科技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观盛农业没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调整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本次收购完成后,正虹科技将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等与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事项和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选的安排进行调整,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除此之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就此次收购对《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修订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观盛农业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正虹科技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未来进行前述安排,则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观盛农业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正虹科技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未来进行前述安排,则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观盛农业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屈原管理区范围内支持上市公司主业及相关产业做大做强,将上市公司所属营田分公司和力得分公司变更为注册地在屈原管理区的全资子公司,在促进产业协同、推动业务支持,积极鼓励并支持上市公司利用好资本市场,做好再融资、产业并购、资产重组和资源整合工作;收购方为上市公司经营所需的融资、筹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对正虹科技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果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未来进行前述安排,则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观盛农业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五、提供担保或借款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未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持续督导总结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观盛农业依法履行了本次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报告和公告义务;截至本意见出具日,本次收购涉及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接受上市公司表决权委托及认购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尚未实施完毕,未发现观盛投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未发现观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观盛农业存在违反公开承诺及已公告后续计划的情形。(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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