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90名激励对象的465.60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大进、程文文、翁君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