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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1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0—35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门信达”)于2020年6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17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2020年4月29日公告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公司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说明,现公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你公司长期业务合作伙伴青海华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华鹏)因经营状况不佳,与你公司间的贸易业务未能依约支付货款,陆续出现逾期;格尔木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格尔木胜华)因其矿山产能问题,未能依约按期向你公司交货。你公司已停止与相关主体间的业务往来,并通过函件催告、协商谈判等方式推进业务回款问题的解决。因青海华鹏和格尔木胜华未能在合理的商业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向你公司支付货款及交付货物,根据你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并综合考虑诉讼策略、成本等因素,你公司于2019年12月已就部分逾期合同先行起诉。你公司请求判令青海华鹏支付货款共计29,128.03万元、违约金共计3,244.20万元及律师费65.00万元,合计金额32,437.23万元。你公司请求判令格尔木胜华返还预付款1,638.30万元、支付违约金315.21万元及律师费5.00万元,合计金额1,958.51万元。

你公司曾与易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扬集团)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编号:XDYYGQZY201701),约定易扬集团以其持有的格尔木胜华37.5%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公司与青海华鹏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因电解铜(阴极铜)贸易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的履行提供最高额人民币13亿元质押担

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对青海华鹏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5.79亿元,对格尔木胜华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3.91亿元。你公司单项评估测算报告期末青海华鹏和格尔木胜华逾期款项的信用减值损失为9.03亿元。你公司后续拟与格尔木胜华原股东共同引入外部投资者,通过新设合资公司或组建基金等形式新设合作企业,盘活矿山价值,以推动债务问题解决。请你公司:(1)说明上述诉讼事项对应诉讼请求的具体依据,诉讼请求是否与青海华鹏和格尔木胜华的逾期款项规模相匹配,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

(2)就易扬集团有限公司将格尔木胜华37.5%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向你公司质押事项,说明你公司在青海华鹏违约后是否行使了相关质押权,如是,说明相关进展情况。同时说明除提起诉讼外,你公司针对青海华鹏和格尔木胜华逾期款项采取的其他减少公司损失、保障公司权益的相关措施及进展情况。(3)说明你公司对青海华鹏和格尔木胜华逾期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依据,并结合上述诉讼、质押事项进展情况以及易扬集团、青海华鹏和格尔木胜华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分析说明坏账准备计提金额的充分性。(4)你公司后续拟与格尔木胜华原股东通过新设合资公司或组建基金等形式新设合作企业盘活矿山价值,请说明你公司参与上述事项的原因及必要性,你公司通过参与上述事项收回格尔木胜华逾期货款的可行性,截至目前上述事项的最新进展和存在的风险。公司回复:

(一)说明上述诉讼事项对应诉讼请求的具体依据,诉讼请求是否与青海华鹏和格尔木胜华的逾期款项规模相匹配,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

1、就上述诉讼事项,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的具体依据

在上述诉讼事项中,公司请求判令青海华鹏支付货款29,128.03万元、违约金3,244.20万元及律师费65.00万元,请求判令格尔木胜华返还预付款1,638.30万元、支付违约金315.21万元及律师费5.00万元。

其中,支付货款或返还预付款金额系根据诉讼涉及的相关购销合同未交易结算或未交货情况统计得出;违约金系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关于违

约责任的约定计算。

2、诉讼标的和诉讼金额选择的合理性

在综合考虑诉讼成本及诉讼效果的基础上,2019年12月,公司根据《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操作指引》等内部管理规定的要求,针对上述被告逾期时间已满六个月的款项先行提起诉讼。首批诉讼标的金额约3.43亿元,在避免一次性全部起诉需预缴高额诉讼费用的同时,亦可为全部逾期款项的司法处置效果提供判例示范,对债务人及担保人形成必要的诉讼压力,进而推动整体债务问题的协商解决。上述诉讼策略符合公司的内部规定和经营现状,具合理性。若上述策略后续难以实质性推动公司与债务人及担保人间的债务解决方案,公司将及时就剩余逾期款项采取包括诉讼等在内的必要法律措施,以保障公司权益。

3、诉讼事项最新进展情况

(1)公司于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格尔木胜华提起的诉讼,该案已完成一审开庭,目前尚未判决。

(2)公司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易扬集团、格尔木胜华、青海华鹏提起的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及追加连带责任保证人吴小丽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并已得到法院准许。

(二)就易扬集团有限公司将格尔木胜华37.5%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向你公司质押事项,说明你公司在青海华鹏违约后是否行使了相关质押权,如是,说明相关进展情况。同时说明除提起诉讼外,你公司针对青海华鹏和格尔木胜华逾期款项采取的其他减少公司损失、保障公司权益的相关措施及进展情况。

1、关于易扬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质押事项进展

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6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易扬集团列为共同被告,并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有权就易扬集团持有的格尔木胜华37.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3亿元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披露的2019-115号《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

事项公告》)。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2、其他减少公司损失、保障公司权益的相关措施及进展情况

除提起诉讼外,公司已通过停止与相关主体间的业务往来、函件催告、诉前发送律师函、持续协商谈判等方式推进业务回款问题的解决,保障公司权益。自上述款项逾期后,公司多次向青海华鹏和格尔木胜华发送催款函。前述主体在确认收悉后,承诺尽快安排付款,但至今尚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此外,公司已与格尔木胜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协商谈判,拟共同引入外部投资者,通过新设合资公司或组建基金等形式,盘活矿山价值,以推动债务问题解决(具体详见本公告之一、(四)的相关内容)。

若后续公司未能与债务人及担保人就债务问题解决取得实质性进展,公司仍将及时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以保障自身权益。

(三)说明你公司对青海华鹏和格尔木胜华逾期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依据,并结合上述诉讼、质押事项进展情况以及易扬集团、青海华鹏和格尔木胜华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分析说明坏账准备计提金额的充分性。

1、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依据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青海华鹏和格尔木胜华的应收款项进行单项减值测试并计提坏账准备。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根据现有可获取的信息、相关质押担保情况、格尔木胜华名下矿山的预计价值、公司对上述各方之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及后续可能发生的其他债务解决方案等,单项评估测算报告期末青海华鹏和格尔木胜华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

2、坏账准备计提金额的充分性

(1)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截至2019年末,公司对青海华鹏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5.79亿元,对格

尔木胜华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3.91亿元。

(2)相关方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

青海华鹏因经营状况不佳,与公司间的贸易业务未能依约支付货款,陆续出现逾期;格尔木胜华因其矿山产能问题,未能依约按期向公司交货。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发布的执行信息,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19)宁0106执3922号执行案件中,依法将格尔木胜华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另根据公开信息查询,格尔木胜华持有的部分股权类资产已被法院依法拍卖。

基于前述情势变化,公司认为相关方的还款能力已实质下降。

(3)相关质押担保情况

格尔木胜华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为上述逾期款项相关合同的履约提供了质押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等增信措施。公司已将易扬集团等相关主体列为诉讼的共同被告。因此,上述逾期款项的可回收金额基于格尔木胜华可偿债资产价值和相关担保资产进行计算。

(4)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算依据

格尔木胜华现拥有一项采矿权及三项探矿权。其中,采矿权矿区面积1.0074平方公里,主要出产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等,三项探矿权证合计勘查面积

145.50平方公里。因此,格尔木胜华名下矿山具备一定潜在价值,系上述款项实现资产回收、债务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关键性基础。

2019年末,公司结合中介机构和公司管理层的会计估计,综合考虑了矿山的保有资源储量、可采储量、生产规模、精矿价格和预计服务年限,同时参考青海省第三地质勘查院出具的《青海省格尔木市卡而却卡铜矿区Ⅶ矿带详查报告》,最终估算格尔木胜华矿业名下的采矿权、探矿权价值为5.74亿元。

其次,考虑到格尔木胜华另有用于矿山开发的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净额2.54亿元,扣除公司聘请的本次案件代理律师通过司法查询渠道统计的格尔木胜华可确认的债务金额2.11亿元(主要债权人包括当地金融机构)后,

格尔木胜华可偿债资产价值约6.17亿元。此外,针对其他担保资产,公司根据对资产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分析,预计其他担保可偿债资产价值约4.51亿元。

综上,青海华鹏和格尔木胜华应收款项预计可回收金额共计10.68亿元。公司结合前述分析,基于谨慎性原则对青海华鹏和格尔木胜华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9.03亿元。上述计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金额具备充分性。

(四)你公司后续拟与格尔木胜华原股东通过新设合资公司或组建基金等形式新设合作企业盘活矿山价值,请说明你公司参与上述事项的原因及必要性,你公司通过参与上述事项收回格尔木胜华逾期货款的可行性,截至目前上述事项的最新进展和存在的风险。

1、原因、必要性及可行性

格尔木胜华现拥有一项采矿权及三项探矿权,其中采矿权面积为1.0074平方公里,尚存145.50平方公里的探矿权面积有待开发,具备一定潜在价值,但目前格尔木胜华及其实际控制人难以为矿山综合利用开发提供足够资金。报告期末,公司基于青海省第三地质勘查院出具的《青海省格尔木市卡而却卡铜矿区Ⅶ矿带详查报告》等可获取的信息对其价值进行了会计估计,但矿山价值尚在评估中。

根据本次案件代理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结合格尔木胜华的经营现状,若公司通过司法途径对格尔木胜华名下资产进行直接的变现处置,在现有条件下可变现净值有限,仅能部分偿还公司的逾期款项。若能导入外部新增资源,预计可有效推进矿山的开发利用,在获得矿产品销售利润回报的同时,逐步提升矿山价值,促进格尔木胜华股权的增值,有利于公司收回逾期款项。

基于前述考虑,在确定格尔木胜华拥有之矿山潜在价值的基础上,公司拟与格尔木胜华原股东共同引入外部投资者,通过新设合资公司或组建基金等形式入股并参与矿山的生产经营。该方式作为公司在司法途径处置措施之外的主要手段,系公司为促进更多债权款项实现回收所做的努力,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

2、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格尔木胜华名下的矿山尚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公司已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格尔木胜华名下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矿山)的价值评估工作提供服务,并积极协调相关方配合中介工作的开展。在最终确认矿山价值后,公司将持续推进相关工作,与意向投资人作进一步的沟通商谈。

3、存在的风险

(1)若当前新冠疫情出现反复,将使包括意向投资人等在内的各方工作开展受到限制,有可能影响上述事项的进度。

(2)公司已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矿山价值进行评估,但不排除投资人对评估价值认定存在分歧的可能,增加协商时的不确定性。

(3)在上述事项的推进过程中,若债务人及担保人未能有效配合,可能影响整体债务解决方案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2016年9月,你公司与上海铭豪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铭豪)和多伦绿满家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绿满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你公司将对多伦绿满家享有的34,369.16万元应收款及应收取的利息损失以28,500万元转让给上海铭豪(该债权项下由内蒙古瑞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2019年11月,上海铭豪以公司违反《债权转让协议》中关于抵押登记资料真实性的声明和保证导致上海铭豪未能实现债权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起诉你公司。

由于你公司与上海铭豪的案件尚待审理判决,判决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若法院作出有利于上海铭豪的判决,基于对多伦绿满家等债务方资产状况的判断,即使你公司后续通过法律途径向其追讨,预计实际收回欠款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你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该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2.85亿元。

请你公司结合向多伦绿满家和内蒙古瑞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追偿措施及效果等,进一步说明对上述未决诉讼按照标的债权转让价格计提预计负债的合理性。

公司回复:

2018年5月,公司对多伦绿满家和瑞达实业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2018-37号《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多伦绿满家和瑞达实业对公司所负债务金额合计约4.7亿元,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前述诉讼事项中,公司已对多伦绿满家和瑞达实业采取债务追偿措施。

截至目前,多伦绿满家和瑞达实业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除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和不动产外,暂未冻结到上述两方名下银行存款或股权等其他资产。除公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两处房产,公司暂无法就处置其他资产获偿。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对该两处抵押物(司法评估价值合计约1.6亿元)进行处置。其中,一处房产的执行因法院受理抵押人破产被依法中止;另一处房产在两次公开拍卖后未能最终成交,公司已申请法院启动重新评估、拍卖的程序。

因此,结合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及处置进展现状分析,公司可能无法通过对上述抵押物的处置来确保多伦绿满家和瑞达实业对公司所负4.7亿元债权的完全实现。截至2019年末,公司根据相关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和执行情况预计可获偿金额,对上述债权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3.67亿元。

在本次公司与上海铭豪的案件中,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已裁定驳回上海铭豪起诉。上海铭豪已提起上诉,案件尚待二审法院审理。因上海铭豪案件尚未审结,目前上海铭豪案所涉债权(以下简称“该项债权”)的债权人仍为上海铭豪,公司尚无权就该项债权向多伦绿满家和瑞达实业展开追讨。

若法院最终作出解除债权转让合同等有利于上海铭豪的判决,结合前述公司在其他诉讼事项中对多伦绿满家和瑞达实业采取的债权追偿措施及进展现状,公司在履行判决义务后,即使向多伦绿满家、瑞达实业等追偿,回收2.85亿元债权本金可能性较小。

综上,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该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2.85亿元,但鉴于最终诉讼结果及判决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故暂不对上海铭豪诉讼请求中的利息及其他损失计提预计负债。诉讼对公司的后续影响还将视诉讼的举证和进展情况确定。

三、你公司前期收购深圳市灏天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天光电)70%股权时,交易对手方卢志荣就灏天光电2016年度至2020年度的净利润作出了业绩承诺,而灏天光电2016年度和2017年度均未达完成业绩承诺且存在因收购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你公司已就相关方现金补偿及赔偿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8年12月,相关方经协商就灏天光电的股权纠纷达成了和解方案(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包括现金补偿款3,780万元、暂扣股权转让款2,520.7万元以及后续赔偿款项6,886.71万元。同时,原股东不再承担业绩对赌等相关责任。你公司于回复我部对你公司2018年年报问询函时称,2018年12月,公司合计已收到6,300.7万元补偿款。2019年3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续赔偿款项6,886.71万元将通过卢志荣转让其所持灏天光电27.67%股权以及处置原股东卢志荣、黄健银及卢祥荣三人名下三套房产的方式进行追偿。请你公司说明《和解协议》和相关法院调解书的履行进展,截至目前后续赔偿款项6,886.71万元是否已到账,如是,请提供银行进账单;如否,请说明你公司的后续应对措施。同时,你公司于回复我部对你公司2018年年报问询函时称,截至2018年12月31日,灏天光电资产组可收回金额大于账面价值,商誉未发生减值。而你公司于2019年对收购灏天光电确认的商誉1,757.35万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请你公司对比说明2019年年报商誉减值测试所用假设和参数与2018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结合灏天光电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前景,说明对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公司回复:

(一)请你公司说明《和解协议》和相关法院调解书的履行进展,截至目前后续赔偿款项6,886.71万元是否已到账,如是,请提供银行进账单;如否,请说明你公司的后续应对措施。

1、《和解协议》履行进展

(1)2018年12月,公司收到南海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海创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西安绿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现金3,780万元以及福建省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暂扣的股权转让款2,520万元,合计已收回6,300.7万元补偿款。

(2)卢志荣、黄健银与卢祥荣三处房产目前已拍卖两套房产,公司取得查封房产拍卖分配款项716.66万元,余一套房产尚未拍卖完成。

(3)截至目前,因各方尚未寻得合适的第三方投资者,卢志荣所持灏天光电27.67%股权尚未转让。

2、后续应对措施

针对剩余房产,公司将申请重新拍卖。

针对剩余股权,公司将在寻找合适投资者的同时,探讨和优化股权处置综合方案,争取有利的解决方式。

(二)同时,你公司于回复我部对你公司2018年年报问询函时称,截至2018年12月31日,灏天光电资产组可收回金额大于账面价值,商誉未发生减值。而你公司于2019年对收购灏天光电确认的商誉1,757.35万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请你公司对比说明2019年年报商誉减值测试所用假设和参数与2018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结合灏天光电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前景,说明对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1、2019年和2018年商誉减值测试所用假设和参数对比

(1)灏天光电2019年和2018年商誉减值测试所用评估假设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2)2019年和2018年商誉减值测试所用主要参数对比情况如下:

指标项目2019年商誉减值测试2018年商誉减值测试
收入预测期收入总额(亿元)24.3623.74
永续期永续增长率0.00%0.00%
毛利率预测期平均毛利率7.01%12.73%
永续期毛利率9.57%13.47%
费用率预测期平均销售+管理费用率6.22%4.77%
永续期销售+管理费用率5.55%4.66%
折现率12.18%12.28%
预测期(年)55

①毛利率变动主要系:受全球经济放缓、行业产能过剩和下游需求疲弱等多重因素影响,灏天光电所在市场竞争加剧,产品销售价格大幅下降,新产品推出亦面临较为激烈的行业竞争。在公司新品推广阶段,一方面新品价格受限于行业平均价格水平,另一方面公司需增加投入以快速抢占市场,因此毛利率受到一定影响,由此导致2019年评估报告中的预测期毛利额较2018年评估报告中的预测期毛利额下降约1.36亿元,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减少。

②费用率变动主要系:面对持续加剧的行业竞争,为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市场占有率,预计灏天光电将增加研发、运营及营销投入,因此2019年预测的销售+管理费用率较2018年预测数据有所上升,由此导致2019年评估报告中的预测期费用较2018年评估报告中的预测期费用增加约0.38亿元。

2、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说明

2019年度,受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等因素影响,LED市场增速下滑。加之行业企业近年来大规模扩产,产能相继释放,导致价格战及订单争夺激烈,市场竞争加剧。受此影响,灏天光电LED白光封装产品订单减少,产品售价及毛利率大幅下降,商誉出现明显减值迹象。

而随着行业技术的不断提升,高显指、高亮度产品快速普及,LED企业转型加快。面对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灏天光电及时调整经营思路,优化产品结构,有序推进新品开发。因新品推出需经历立项、研发、试产、客户开发、生产等较长周期,公司于2019年末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根据灏天光电的未来经营思路调整了未来营业收入预期、预期毛利率水平等评估参数,并根据以下最终测算结果,对灏天光电形成的商誉全额计提了商誉减值准备。

2019年商誉减值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
涉及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①9,370.85
商誉账面价值②1,757.35
未确认的归属少数股东的商誉③753.15
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合计④=①+②+③11,881.35
包含商誉的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⑤9,271.44
整体商誉减值准备(大于0时)⑥=(④-⑤)与(②+③)较小者2,510.50
以前年度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⑦-
本年度应当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⑧=⑥*持股比例(70%)-⑦1,757.35

综上,公司结合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等对商誉进行了减值测试,相关判断和依据是谨慎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年报显示,你公司2019年四个季度实现的营业收入较为稳定,但四个季度实现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分别为-60.77亿元、4亿元、-15.25亿元和43.28亿元,存在较大波动。请你公司结合业务性质和结算安排,说明四个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存在较大波动的原因。

公司回复:

2019年度,公司营业收入的85%以上来源于供应链业务,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与流出受供应链业务影响较大。公司供应链业务以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两类大宗商品贸易为主,因大宗商品存在资金需求量大及业务周转较快等行业特点,在不同时点会产生大额现金流入或流出现象。

公司大宗商品业务在向上游采购时以信用证为主要结算方式,向下游客户销售时会根据其资信情况给予一定的业务回款账期(一般为1至3个月),到期后回款。

基于上述公司现行的信用政策、公司内部绩效考核安排、年末时点资金面较为紧张的市场环境预期及行业惯例,公司于2019年下半年开展的大宗贸易业务多集中于第四季度回款及结算,并依据新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做好资金规划安排。公司亦会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力促账期未满的客户回款,以确保资金链安全。

综上,公司报告期内四个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存在较大波动,符合公司的业务性质和结算安排。

五、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48亿元,当中,产成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34亿元,开发产品计提1.13亿元,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分别计提0.7亿元和0.64亿元。你公司2018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0.99亿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各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的计算过程,并结合产品销售价格变化等因素,分析说明本年计提金额较上年有较大幅度上升的合理性。

公司回复:

1、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的计算过程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公司以该存货的预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及在产品等存货,公司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预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若是有合同的存货,在期末确定未来预计售价时,公司直接以签订的合同价格作为预计售价;若是尚未签订合同的存货,预计售价根据近期销售价格、市场询价或公司2020年销售指导价格进行确定。

2、本年计提金额较上年有较大幅度上升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2018年及2019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年初余额2019年计提金额2018年计提金额增减额
库存商品跌价准备882.566,986.224,904.782,081.44
发出商品跌价准备275.376,430.141,149.365,280.78
开发产品跌价准备-11,288.75-11,288.75
原材料跌价准备640.943,851.39383.683,467.71
在产品跌价准备679.572,714.86327.182,387.68
产成品跌价准备7,447.9023,447.894,975.9718,471.92
在途物资跌价准备20.4834.1421.1113.03
合计9,946.8254,753.3811,762.0942,991.29

(1)库存商品跌价准备

公司本期计提库存商品跌价准备6,986.2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081.44万元,主要系本期计提的铁矿石库存商品存货跌价同比增加。2019年度,铁矿行情大幅波动,如普氏62%铁矿石指数上半年从USD76单边上涨至USD120,下半年则大幅下跌至USD90后持续处于震荡行情。因铁矿石价格在短时间内有大幅下降,公司部分铁矿存货购入成本相对较高。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存货减值测试,结合在手合同和市场销售价格对铁矿石存货计算可变现净值,对低于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19年度共计提铁矿石库存商品存货跌价准备2,680.93万元,同比增加2,013.93万元。

(2)发出商品跌价准备

公司本期计提发出商品跌价准备6,430.1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280.78万元,主要是本期计提冷冻牦牛肉存货跌价准备。公司子公司厦门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国贸”)与四川省国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国中”)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四川国中向信达国贸采购冷冻牦牛肉。四川国中在履行部分提货付款义务后,经多次催促仍未依约履行合同,信达国贸向四川国中提起诉讼。报告期内,因余下货物存放时间较长,已无法再作为食品使用。为减少损失,信达国贸自行处置相关货物,将其销售给第三方作为饲料用途,但第三方就合同履行存在争议。2019年末,公司依据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存货减值测试,对该冷冻牦牛肉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604.61万元。

(3)开发产品跌价准备

公司本期计提开发产品跌价准备11,288.75万元,系公司位于镇江丹阳的“香堤国际”房产项目未售车位的跌价准备。报告期内,房地产行业持续宏观调控,市场区域分化明显。受当地车位需求不足的影响,公司房产项目车位的市场

价格下降。2019年末,公司对丹阳项目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基于对行业趋势和当地市场行情的判断,并参照北京永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永大评报字(2020)第020009号),2019年末公司“香堤国际”房产项目一期地下车位账面价值为19,206.78万元,评估价值为8,569.30万元,扣除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公司共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1,288.75万元。

(4)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跌价准备

公司本期计提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跌价准备30,014.1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4,327.31万元。主要系公司光电业务本期计提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存货跌价准备29,650.14万元。

LED行业因企业近年来大规模扩产,产能相继释放,加之新技术新产品的快速更迭,导致价格战及订单争夺激烈,市场竞争加剧。受此影响,报告期内公司LED封装产品订单减少,产能利用率下降,单位成本上升的同时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同比下降超过30%,导致整体毛利率下滑严重,部分产品毛利转为负数。为应对市场变化,公司立足中游封装和下游应用领域,在提高生产效率、加强销售布局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工艺革新,优化产品结构。受产品规格及材料配置调整的影响,公司部分老产品去化困难,报告期内产生存货跌价损失约2.97亿元。

综上,公司2019年度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较上年同期发生较大幅度上升是合理的。

六、年报显示,“其他应收款——往来款”期末余额为17.39亿元,同比增加48.72%,请你公司说明往来款的应收款对方名称、形成原因、具体内容、款项收回安排,上述应收款对方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往来款是否涉及大股东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

公司回复:

2019年末“其他应收款——往来款”期末余额同比增加48.72%,主要系新增应收格尔木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鑫冶铜业有限公司款项,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应收款项对方名称2019年末余额2018年末余额形成原因具体内容款项收回安排是否关联方是否涉及大股东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
1格尔木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9,133.390.00对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交付货物,且未能在约定日期退回履约保证金。预付款项转入11,933.39万元,未收回的履约保证金27,200万元通过诉讼等途径推动债务解决
2上海鑫冶铜业有限公司18,017.010.00对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交付货物,且未能在约定日期退回履约保证金。预付款项转入9,017.01万元,未收回的履约保证金9,000.00万元经协商后,对方已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交货义务
3多伦绿满家生态养殖有限公司21,991.8223,918.69对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交付货物预付款项转入通过诉讼途径
重庆市绿满家实业有限公司13,603.7613,603.76
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320.2310,320.23
4山东中垠物流贸易有限公司18,233.5119,333.51对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交付货物预付款项转入通过诉讼途径
5其他52,609.8349,765.27预付款项转入、向客户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代收代付款等根据各事项具体情况通过诉讼、债务重组、协商解决、常规业务开展等方式收回款项
合计173,909.55116,941.46——

七、年报显示,“营业外收入——违约金收入”本期发生额为6,389.06万元,同比增加230%,请你公司说明上述违约金收入的发生原因及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公司回复:

公司“营业外收入——违约金收入”本期发生额主要系客户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方发生额发生原因
厦门市金德泰贸易有限公司1,795.18公司作为供应商与厦门市金德泰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指定客户(以下简称“金德泰”)签订冶金焦等货物购销合同,金德泰未按合同约定来款提货,公司自行处置相关货物。金德泰确认以其支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抵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四川省国中食品有限公司1,594.45公司子公司信达国贸与四川国中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四川国中向信达国贸采购冷冻牦牛肉。四川国中仅履行部分提货付款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信达国贸提起诉讼,向四川国中主张赔偿损失、违约金等,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公司依据购销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没收四川国中支付的保证金。
莆田市顺欣工贸有限公司、莆田市立欣鞋业有限公司1,106.22公司子公司成都信达诺投资有限公司与莆田市顺欣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欣工贸”)、莆田市立欣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欣鞋业”)签订鞋子购销合同,因顺欣工贸和立欣鞋业未能完全按照合同履行供货义务,故支付给公司相应的违约金。
TRIWAY INTERNATIONAL LIMITED658.56公司子公司信达资源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源”)向TRIWAY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TRIWAY”)采购铜。因货物存在品质问题,经双方协商后,TRIWAY将收到的货款退回,并支付信达资源相应的补偿金。
上海钱励金属贸易有限公司492.37公司与上海钱励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钱励”)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向上海钱励销售钢材。因上海钱励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公司向其收取相应的违约金。
其他742.28其他小额的因客户未按照合同履约而向其收取的违约金合计
合计6,389.06

上述违约金收入主要系公司供应链业务开展过程中,客户因各种原因未能履约而产生的违约金,均是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所产生,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具有商业实质。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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