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子公司转让所持丹阳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挂牌底价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股权挂牌转让底价是公司董事会基于审慎原则做出的决定,该事项符合目前的市场环境,通过调整转让底价出售股权尽快回笼资金,有利于公司稳健发展。本次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关于调整子公司转让所持丹阳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挂牌底价的议案》。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童锦治、薛祖云、郑学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