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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塑科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30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会议时间:2019年11月29日【星期五】下午2:00。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29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28日——2019年11月29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9日9:30-11:

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15:00至2019年11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青路8号江南商务大厦六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克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827,181,823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09,692,3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43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04,163,5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7711%。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5人,代表股份5,528,7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68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9,306,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4%;反对38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46,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892%;反对38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9,306,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4%;反对38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46,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892%;反对38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3、审议《关于追加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关联方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295,959,745股股份回避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46,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892%;反对38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46,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892%;反对38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4、审议《关于向全资孙公司墨西哥名华追加投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9,306,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4%;反对38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46,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892%;反对38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潘岩平律师、孟奥旗律师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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