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终止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主要是基于相关监管政策及资本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审议上述议案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3、同意公司终止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
杨乃定 李秉祥 金宝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