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及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鉴于相关监管政策及资本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综合考虑公司自身情况,公司需对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调整。经公司董事会慎重研究,同意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终止本次发行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材料。
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与认购方成都空港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兴城”)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
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及《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空港兴城签署《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
上述协议也亦获得双流区委、双流区政府通过。
一、签订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空港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0年12月31日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同意并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战略合作协议》自动终止,所有条款不再执行,对双方均不再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再依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战略合作协议》享有权利或履行义务,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或主张。
2、双方同意并确认,双方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战略合作协议》项下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本协议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成立,本协议条款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就本协议事项审议通过;
(2)乙方经双流区委、双流区政府通过。
4、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协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与空港兴城签署《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有关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后续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工作。后续公司将依据新的再融资相关政策,重新研究论证并制订再融资方案,继续开展再融资事宜。
特此公告。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