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事项的议案材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将上述事项提交给我们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
2、公司调整后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规定,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成都空港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空港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我们认可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所作的分析,并同意相关填补回报措施。此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已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出具的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不变。
6、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李秉祥 杨乃定 金宝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