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李久旭,时任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朋业,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雅静,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热电”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2019年年报显示,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549.77万元。公司未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3.1条的规定及时披露2019年业绩预告,迟至2020年4月21日才披露2019年度业绩
预告及业绩快报。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3.1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李久旭、总经理徐朋业、财务总监王雅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惠天热电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惠天热电时任董事长李久旭、总经理徐朋业、财务总监王雅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