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亚太实业: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5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21-001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4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京01民终7336号】,主要事项为公司、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现已被吊销)与满志通、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小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基地 A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满志通,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大钱市胡同8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赵生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小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甲215号。

法定代表人:满志通,董事长。

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亚洲,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桂金,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44号大钟寺明光精品家具建材家装市场西侧。法定代表人:满志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志宝,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二)前期进展情况

2018年5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18)京0108民初17244号】及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到庭参加应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的《关于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3)。2020年7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17244号】,判决如下:1、确认被告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作出的解除第三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决议》有效; 2、驳回原告满志通、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小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

(三)本次诉讼原因

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17244号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裁定情况

2021年1月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京01民终7336号】,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本案中,蓝景明光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无特别规定,故出席涉案股东会的股东的出资比例是其行使表决权的关键因素。一审法院查明蓝景明光公司第二次扩股增资的事实为海南亚太公司增资7000万元,小井公司增资7000万元。第二次增资扩股完成后,蓝景明光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实收资本13000万元。其中明显存在7000万元未实缴出资。一审法院未查明涉案相关事实,该事实的认定会影响涉案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172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持有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50%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亿元,公司已于2009年12月31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700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000万元,目前账面价值为0元。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2010年04月20日承诺:协助公司处置该项投资,并保证对公司追偿、变现处理后达不到3000万元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或资产的形式给予全额补偿。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京01民终7336号】。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