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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关于收到业绩承诺补偿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3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业绩承诺补偿款的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富海”)股权转让业绩承诺主体支付的第一期业绩补偿款合计36,099,742.15元人民币。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情况概述

(一)业绩承诺基本情况

2017年,公司与芜湖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久泰”)、芜湖市富海聚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聚利”)、陈玮、程厚博、刁隽桓、梅健、刘世生及目标公司东方富海签署了《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2019年,公司与富海久泰、富海聚利、陈玮等上述自然人/机构签署了《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根据上述协议,各转让方及目标公司东方富海共同向公司做出业绩承诺:承诺东方富海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4亿元和5亿元,如果上述三年实际税后净利润少于各年度目标净利润之和扣减调整因子后总金额的90%,各转让方应就利润差额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详见公司2017-018至020号、2017-025至026号、2019-053至054号、2019-056号、2019-061号公告)

(二)业绩承诺补偿方案情况

2020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说明》。

根据《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补充协议》,鉴于目标公司东方富海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税后净利润均未达到业绩承诺金额,上述三年实际税后净利润之和为378,911,078.55元,少于上述年度目标净利润之和扣减调整因子后总金额的90%,各业绩承诺主体应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共计108,299,226.44元。补偿期限为:各业绩承诺主体应当在2020年10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其所应付补偿金额的三分之一,在2021年10月31日前,再向公司支付其所应付补偿金额的三分之一,在2022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现金补偿义务。(详见公司2020-009至010号、2020-013号公告)

二、收到业绩承诺补偿款的情况

2020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业绩承诺主体支付的现金补偿款共计36,099,742.15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将收到的上述业绩承诺补偿款计入当期损益,对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的影响数约为2,707万元,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四、备查文件

相关业绩承诺补偿款的银行回单。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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