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2〕1093号
关于对樊晖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樊晖,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经查明,樊晖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于2022年3月3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查明的事实,2018年2月7日至2019年4月18日,樊晖控制使用44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连续交易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股票,2018年7月4日,账户组持有“国城矿业”首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樊晖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于限制
转让期内继续交易,限制转让期内账户组最高持股比例为6.2%。
樊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对樊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樊晖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