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特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我们核查,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国城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资源”)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该事项需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故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提供担保不收取担保费用,且无需公司或国城资源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志强、刘云、冀志斌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