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月4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3年1月2日15:00—2023年1月4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粤兴六道六号中科纳能大厦A区8A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沈志华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41,902,335股,占公司总股份
证券代码:400126 证券简称:华讯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3-004的31.57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30,951,2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14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0,951,08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293%。
中小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10,956,08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299%。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0,951,08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293%。
7、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1《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902,3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56,0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证券代码:400126 证券简称:华讯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3-004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810,5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1%;反对9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64,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21%;反对9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形成的决议为特别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810,5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64,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2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9%。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902,3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56,0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余苏、陈特
3、结论性意见:锦天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