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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9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收到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申30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第三人富申实业公司申请再审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基本情况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浙商银行南京分行因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南京华讯、公司等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收到子公司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7808.070518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9月20日为528.95769万元,之后的罚息以17808.070518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吴光胜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分别在2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富申实业公司开具金额为10647601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人富申实业公司应于收到前述

证券代码:400126 证券简称:华讯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2-048发票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106476012元,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对该款项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行使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63650元,由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吴光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

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子公司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239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华讯等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本案按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收到子公司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申304号《申请再审案件程序事项告知书》,根据上述告知书,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第三人富申实业公司已申请再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富申实业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

证券代码:400126 证券简称:华讯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2-048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吴光胜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申304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富申实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富申实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所涉贷款利息、罚息等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后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计提,会对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后续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申30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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