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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讯: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9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收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粤16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根据上述调解书,叶瑞林与华讯科技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公司违规提供担保一案已调解结案;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0)粤03民特1421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公司针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投资”)合同纠纷案的《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 7319 号申请撤销裁决一案,深圳中院已作出裁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叶瑞林与华讯科技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公司违规提供担保一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发来的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粤16民初186号,根据《应诉通知书》(2020)粤16民初186号,叶瑞林因与华讯科技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对华讯科技、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投资”)、公司等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披露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20-157)。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叶瑞林

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

2、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6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原告叶瑞林与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确认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担保书》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不发生效力,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原告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追究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任何法律责任。

二、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自愿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共同向原告偿还本案借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

三、各方确认,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原告同意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按以下还款方式分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

1、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前,每月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以及全部借款利息(以实际拖欠本金按年利率24%自实际拖欠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1-026之日止)。

五、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应在2021年12月31目前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301800元的50%即150900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52000元、律师费679000元,实现债权费用共计886900元。

六、原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同意,原告向法院申请查封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票(占总股本持股比例为

29.46%),如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偿还责任,则原告七日内向法院申请对该股票进行解封。

七、如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准时足额清偿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并要求从实际拖欠之日起以实际拖欠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同时应承担原告执行阶段的执行费等。

本案受理费301800元,减半收取150900元。由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上述被告迳行给付原告。多预交的150900元本院予以退回。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公司针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合同纠纷案的《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7319号申请撤销裁决一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出的《仲裁通知》((2019)深国仲涉外受7319号),申请人天浩投资有限公司(DINHORINVESTMENTLIMITED)(以下简称“天浩投资”)于2019年12月3日提交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2020年5月29日,公司收到天浩投资有限公司发来的告知函:“本公司就贵公司为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提供担保一事,我公司豁免贵司的担保责任,承诺不再追究贵公司的担保责任。同时,我公司将在7日内撤回(2019)深国仲涉外受7319号仲裁一案中对贵公司的仲裁申请。”

2020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华讯科技通知,其已收到与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的裁决书及相关的执行通知书。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7319号,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与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等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已经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庭终局裁决。上述《裁决书》作出后,天浩投资母公司深圳航天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控制的深圳航天广宇工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书》。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粤03执680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1)粤03执6801号,上述仲裁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020年12月7日,公司收到华讯科技发来的通知,其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与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的《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6801号。根据上述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深圳航天广宇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已作出裁定。

2020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03民特1421号,公司针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合同纠纷案的《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7319号申请撤销裁决已于2020年12月23日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20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华讯科技发来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03民特1451号,华讯科技针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合同纠纷案的《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7319号申请撤销裁决已于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1-02612月28日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于2021年3月2日收到华讯科技发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特145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讯科技申请撤销“天浩投资合同纠纷案相关的(2019)深国仲涉外裁7319号裁决”一案已作出裁定,裁定驳回申请。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关于公司涉及违规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于2021年5月30日披露的《关于解除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于2021年12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50);于2020年12月9日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2);于2021年1月6日发布《关于公司各类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于2021年3月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涉及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浩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特142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确认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为部分裁决事项没有仲裁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1-026民共和国法律。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涉外裁7319号裁决书首部已经明确说明,仲裁系依据被申请人与仲裁第一被申请人签署的《销售合同》,以及申请人签订的《保证担保书》,申请人所主张的《采购合同》不是仲裁庭适用仲裁的依据,对申请人该项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同时提出仲裁庭违反仲裁程序,其中一项理由为“未对部分证据进行质证及做出认定意见”,上述内容属于仲裁庭进行裁决的具体方式,不是人民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范围。申请人其余理由为仲裁开庭地点在深圳罗湖违反了仲裁协议的约定,以及仲裁庭违反仲裁规则,擅自对当事人的变更请求做出决定。涉案的仲裁条例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至于仲裁机构如何审理,不是人民法院审查范围。同时,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撤回“变更仲裁主体和仲裁请求申请书”的申请》,系被申请人自行处分其权利,仲裁庭继续就被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理,不违反仲裁规则。至于申请人称本案一旦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涉及到外汇支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首先,裁决书裁决事项均载明了本币与外币两种计算方式,具体执行时不以支付外币为要件﹔其次,被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也未要求必须以支付外币为要件﹔最后,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支付外币履行仲裁裁决,必然影响外汇管理制度。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均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涉外裁7319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公司此前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于本日在《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1、华讯科技正在与天浩投资案诉讼方积极沟通其签署全面解除公司责任相关文件;

2、根据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收到华讯科技《承诺函》:根据广东省深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1-026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通知书》(2019)粤03财保167号,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投资”)在仲裁过程中,已申请了诉讼保全。如最终法院裁定进入强制执行,将以华讯科技及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投资”)被首封的估算价值总额为488,734,851.14元资产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其中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将优先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并同意配合债权人将查封、冻结的184套房产通过拍卖、变卖或折让,偿还债务。同时承诺如因与天浩投资相关仲裁案件导致需上市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控股股东华讯科技将优先以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进行抵扣,或者以现金、资产等方式足额偿还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3、根据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收到华讯科技发来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10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破申603号《民事裁定书》,华讯投资已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华讯投资重整受理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华讯投资的相关执行程序将中止,天浩投资仲裁案债权人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债权申报并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受偿,因此天浩投资相关债权人通过华讯投资重整程序受偿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4、综上所述,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6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特142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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