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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4

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21-04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的通知》。

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董事13人,实际出席董事13人。

4.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十要素》和《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和修订情况,公司拟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包括对公司经营宗旨、股东行为、董事会召开形式、独立董事任职情况、董事会及监事会职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首席风险官任职条件、董事会秘书职责和主要股东定义等相关条款进行补充、调整或完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1。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章程》的上述修订,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履行向监管部门备案手续并办理因《公司章

程》修订所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2。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3。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十要素》和《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4。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1年12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18会议室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同时,公司董事会听取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1年三季度稽核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对报告表述内容无异议。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全文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修订案

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修订案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原制度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修订后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为筹资者、投资者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公司全体股东谋取最大的投资收益。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为筹资者、投资者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重视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股东、客户、员工和社会创造价值,促进证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一)所持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四)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 (五)变更名称; (六)发生合并、分立; (七)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第五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一)所持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四)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 (五)变更实际控制人; (六)变更名称; (七)发生合并、分立;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公司运作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承诺; (二)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向股东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或担保; (四)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或客户存放在公司的资产; (五)公司通过购买股东大量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通过不当关联交易及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向股东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或担保; (四)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或客户存放在公司的资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工作报告。第八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九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九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八)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八)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 (十三)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采取身份类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本章程关于董事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独立董事。如本节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与本章程其他关于董事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节规定为准。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1/3以上独立董事。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本章程关于董事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独立董事。如本节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与本章程其他关于董事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节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有关材料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但是连任不得超过6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应当及时解聘,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应当及时解聘。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第一百三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过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二十九)决定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目标,对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承担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如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七条 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审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审议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报告; (三)审议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第一百五十七条 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审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审议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报告; (五)审议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六)负责《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第一百五十八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五)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六)负责《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 (二)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 (四)审议需经董事会批准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六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 (二)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 (四)审议需经董事会批准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五)负责《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担任首席信息官职务的,应当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信息技术相关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信息官,由其负责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信息技术相关工作10年以上,其中证券、基金行业信息技术相关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8年以上; (二)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六十八条 担任首席信息官职务的,应当熟悉证券业务,具有信息技术相关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力,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信息技术相关工作10年以上,且在证券行业从事信息技术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8年以上; (二)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每届任期3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下列职责: (一)依法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所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三)依法负责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四)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交易所有关规定时,应及时提出异议,避免给公司或投资人带来损失; (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和决策建议; (六)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七)办理公司与董事、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各中介机构的有关事宜; (八)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九)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对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必须将所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公司更换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删除。
第二百六十九条 释义第二百六十八条 释义
…… (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25%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以上的第一大股东。………… (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

附件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原制度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修订后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方式为主。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如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修订案

原制度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修订后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第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不得超过6年。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第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对《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修订案

原制度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修订后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考核周期为一年,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对董事、监事的岗位胜任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的依据。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考核周期为一年,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对董事、监事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履职的勤勉程度、履职能力、完成情况、廉洁从业、合规诚信执业、践行行业和公司文化理念、洗钱风险管理情况、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方面,独立董事应对其独立性作出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的依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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