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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9

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21-04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1.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的通知》。

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1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13人。

4.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培训中心的议案》

为推动公司培训工作实现平台化、集约化和智能化,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设立培训中心。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制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江西分公司和广西分公司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纪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撤销江西分公司和广西分公司,并授权公司经营层按照监管规定具体办理本次两家分公司撤销的相关事宜。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设两家营业网点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新设四川第二分公司和长沙营业部等两家营业网点,并授权公司经营层按照监管规定具体办理本次新设两家营业网点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制度》修订说明

原制度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修订后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是指公司指定相关内部部门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按照规定的原则、方式、程序和标准,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以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在日常决策和经营管理过程中与合规管理有关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的系统性工作。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是指公司指定相关内部部门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按照规定的原则、方式、程序和标准,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以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在日常决策和经营管理过程中与合规管理有关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的系统性工作。
第三条 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以合规风险为导向,覆盖合规管理各环节,全面、客观反映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充分揭示合规风险。第三条 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以合规风险为导向,覆盖合规管理各环节,重点关注可能存在合规管理缺失、遗漏或薄弱的环节,全面、客观反映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充分揭示合规风险。
第五条 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合规管理有效性全面评估。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 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但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应当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 (一)公司内部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二)外部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提出要求的; (三)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提出要求的; (四)其他需要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的情形。第五条 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合规管理有效性全面评估。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 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但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应当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 (一)被证券监管机构实施采取限制业务等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分类评价单项措施扣分2.5分(含)以上),或者发生重大风险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提出要求的; (三)其他需要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的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机构实施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实施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 公司自行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应当组织跨部门评估小组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交由单一部门负责。
第八条 评估小组或外部专业机构负责制定评估方案,出具合规有效性评估报告,确保评估结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删除
第九条 合规管理部门每年度组织各单位依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合规有效性的自我评估;负责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导整改。第八条 评估小组负责每年度组织各单位依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合规有效性的自我评估;负责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导整改。
第十一条 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涵盖合规管理环境、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的建设及运行状况等方面。第十条 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涵盖合规管理环境、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合规管理保障、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的建设及运行状况等方
面。
第十二条 对合规管理环境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公司高层是否重视合规管理、合规文化建设是否到位、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合规管理的履职保障是否充分等。第十一条 对合规管理环境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合规文化建设是否到位、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合规经营基本要求是否能被遵循等。
第十三条 对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监测、合规培训、合规报告、监管沟通与配合、信息隔离墙管理、反洗钱等合规管理职能是否有效履行。第十二条 对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各层级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合规培训、合规监测、合规考核、合规问责、合规报告、监管沟通与配合、信息隔离墙管理、反洗钱等合规管理职能是否有效履行。
新增第十三条 对合规管理保障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合规总监任免及缺位代行、合规部门设立和职责、合规人员配备、子公司合规管理、合规人员履职保障等机制是否健全并实际得到执行。
第十四条 对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建设情况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是否健全,是否与外部法律、法规和准则相一致,是否能够根据外部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第十四条 对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建设情况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是否健全,是否与外部法律、法规和准则相一致,是否能够根据外部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如外部法律、法规和准则实施超过半年仍未修订完善的,各单位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和修订的进展程度。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内部部门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成立评估小组,并对参与评估的人员开展必要的培训。 评估小组应当具备独立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权力,评估小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胜任能力。 评估小组应当制定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范围、内容、分工、进程和要求,制作评估底稿等评估工作文件。第十八条 评估小组应当具备独立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权力,评估小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胜任能力。 评估小组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范围、内容、分工、进程和要求,制作评估底稿等评估工作文件。
第十九条 评估小组应当收集评估期内外部监管检查意见和自律检查意见、审计报告、合规报告、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资料,明确评估重点。第二十条 评估小组应当收集评估期内外部监管和自律检查意见、审计报告、合规报告、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资料,根据业务重要性、风险发生频率、媒体关注度、新业务、新产品开展情况等确定评估重点。
第二十条 合规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各部门开展合规自评,各部门应当如实填写评估底稿,提交评估相关材料。合规管理环境评估底稿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评估底稿、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的建设及运行状况评估底稿应当由自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自评部门的高管签署确认。第十九条 评估小组应当组织各部门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自评,各部门应当如实填写评估底稿,提交评估相关材料。合规管理环境评估底稿、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评估底稿、合规管理保障评估底稿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的建设及运行状况评估底稿应当由自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自评部
门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确认。
第二十二条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采取访谈、文本审阅、问卷调查、知识测试、抽样分析、穿行测试、系统及数据测试等方法。第二十二条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采取多种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访谈、文本审阅、问卷调查、知识测试、抽样分析、穿行测试、系统及数据测试等方法。
新增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可以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评估小组或外部专业机构应当根据评估实施情况及评估反馈意见撰写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评估依据、评估范围和对象、评估程序和方法、评估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前次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第二十八条 评估小组应当根据评估实施情况及评估反馈意见撰写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评估依据、评估范围和对象、评估程序和方法、评估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前次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签署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注明意见和理由。 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报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要求报送的,从其要求。第二十九条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内部报批程序。公司应当将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阅,董事会应当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要求报送的,从其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合规管理部门应当针对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时间表。整改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整改进展情况。第三十条 合规管理部门应当针对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时间表。整改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经理层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对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持续关注和跟踪,指导并监督相关部门全面、及时完成整改。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理层应当对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持续关注和跟踪,指导并监督相关部门全面、及时完成整改。
新增第三十二条 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的报告和整改要求可以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外部专业机构出具的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报告中应当包含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明确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当形式规范,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第三十三条 公司聘请符合条件的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评估程序和方法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要求外部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具备开展评估所需的专业能力,相关材料应当作为有效性评估报告的附件,存档备查。 外部专业机构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认真开展评估工作,出具包含明确评估意见的评估报告,评估意见应当形式规范,内容完整,结论明确。
新增第三十四条 评估小组应当保留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评估实施方案; (二)评估底稿及备考文件; (三)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保留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考核问责第六章 评估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结果应纳入公司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 对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中新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应当及时对责任人采取问责措施。第三十五条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应纳入公司经理层、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规考核与问责范围。 对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中新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应当及时对责任人采取问责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
新增第三十七条 对于通过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发现的问题,负有整改责任的单位未制定整改方案或者未能按照整改方案及时完成整改的,公司应当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
新增第三十八条 通过自评估发现合规管理有效性缺陷,责任人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整改,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后果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减轻或免予问责。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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