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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2021年8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自愿披露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网站及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循公平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私下或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循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条件的网站及媒体发布,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

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应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编制规则执行。当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要求存在差异时,公司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编制。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

(三)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五)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六)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公开承诺;

(七)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监管机构对公司发出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告、通知等文件;

(八)公司自愿披露的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准则、编报规则和指引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称“应披露的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的界定、具体披露标准及程序,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达到规定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称“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舆情管理部门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视情况发布公告予以澄清。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持股5%以上股东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第三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收购报告

书第三十四条 公司关于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和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证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实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年度监事会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将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公司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在各单位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应予披露的情形或事件时,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指定本单位信息披露联络人配合证券部完成信息披露联络、协调与资料报送工作。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各单位负责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五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工作。证券部是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协调部门,财务部是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编制部门;

(二)公司证券部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划,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批准后通知各相关单位布置、落实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三)公司各相关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定期报告相关资料,并对提供材料及所涉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公司证券部根据各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定期报告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初审;

(五)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定期报告;

(六)提交董事长审核;

(七)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八)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九)公司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监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十)公司定期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安排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十一)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证券部负责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备,并及时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事后审核意见或问询函,按要求组织落实或回复。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临时报告事项的报告、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单位负责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制临时报告披露文件,报经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发(监事会公告报经监事长审核签发)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外报送并披露;

(四)对于需要经公司内部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准备相关议案,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并做出书面决议;

(五)临时报告披露遵循持续披露原则,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应持续关注已披露临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收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

者其他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文件时,应当按照公司公文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方式和流程在公司内部报告、通报,并在收到以下监管文件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指引、通知等相关文件;

(二)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所有处分决定文件;

(四)需向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报告的监管文件;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监管文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上述监管文件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董事长、监事长指导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涉及需要披露的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递公司信息的,相关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或由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部审核后方可对外传递,防止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前款规定的非正式公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或业务推介会;

(二)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四)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五)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

(六)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

(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八)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调查、核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和查阅

第五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人员,如需查阅应在工作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

面申请,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向公司证券部提前预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和查阅申请书到备查文件置备地点进行查阅。

第五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应对查询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作形式审核,验明查询人的身份,并进行备查文件查阅登记后,向查询人提供预约指定的信息披露备查文件。

第五十九条 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信息披露备查文件查阅只能以现场查阅书面文件方式进行,公司不接受口头问询或其他查阅方式。查询人员查询信息披露备查文件须在信息披露备查文件置备地点,并在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陪同下进行。

第六十条 查询人不得拍照、复制查阅文件,如确有需要或相关法律法规授权,需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法务部批准后复印。

第七章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与保密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在尚未公开披露前均属于公司内幕信息。可以接触、获取公司上述内幕信息的人员均为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二条 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应采取必要措

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应当按照《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在签署保密协议前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监管要求,在内幕信息披露前需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应提

示对方严格保密,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公司报送信息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

如报送信息单位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需要同时进行公开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可暂缓披露该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则披露该信息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该信息的披露义务。

第八章 对外信息沟通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以非正式公告方式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沟通方式、沟通内容及管理过程应当按照《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只能以公司

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七十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内幕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内幕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公司内幕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开展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前,应当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确认或安排上述活动过程,避免特

定对象获取公司内幕信息,并指派专人对活动过程和沟通内容做好书面记录、现场录音及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的妥善保管工作,上述书面记录应交由活动双方主要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与特定对象开展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前,活动内容涉及沟通本制度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的,应将活动内容与安排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各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对活动过程和沟通内容做好书面记录、现场录音及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的妥善保管工作。

第七十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后,应明确告知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在核查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予以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款所述文件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第七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泄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公司稽核审计部门负责将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纳入审计范围。

第十章 罚 则

第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义务人因相关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参照公司奖惩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以惩处;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信息披露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七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十九条 公司如果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应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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