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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用:关于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6-30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2025 年11 月26 日,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 子公司中山公用环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环保能源”)完成长青环保能 源(中山)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100%股权交割及工商变更。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1 月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受 让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100%股权完成股权 交割及工商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

2025 年12 月30 日,公司取得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长 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中山市中部公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部公用公司”)。

中部公用公司与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04 年2 月签订了《中山市中心组团 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之特许权协议》及后续签订的六份补充协议(以 下统称《特许权协议》),中部公用公司负责以BOT 特许经营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中 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一二期项目(以下简称“一二期项目”),特 许经营期为22 年,从2004 年6 月30 日至2026 年6 月29 日。

2026 年6 月26 日,经有关部门批准,中部公用公司与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局(2019 年起承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述《特许权协议》中关于中心组团特 许经营项目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签署了《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 电厂项目特许权协议之补充协议(七)》,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同意将中部公

用公司拥有的一二期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延长至2040 年1 月14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协议的签订属 于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范围,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签署补充协议延长一二期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有利于依托项 目现有运营体系进一步整合资源,保障公司运营规模与核心业务稳定性,符合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将对公司未来发展及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三、备查文件

《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特许权协议之补充协议

(七)》

特此公告。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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