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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4

情况的说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能源”、“上市公司”、“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纳百川”)持有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根矿业”)14%股权、拟以现金372,500.00万元对银根矿业进行增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实施前,公司持有银根矿业36%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银根矿业60%的股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说明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

3、上市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

4、上市公司聘请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5、上市公司聘请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本次交易,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特此说明!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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