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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八届二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2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本次将尚未做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及结存利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暨修订《公司章程》,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基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增长考虑,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暨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股东权益,增强市场信心,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隋景祥、韩俊琴、张世潮、董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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