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远兴能源”)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相关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尚未解除的情况。以上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均能胜任所聘任的职务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聘任结果。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化学”)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补充其流动资金,是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中源化学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公司与中源化学签署了《反担保协议书》,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本次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贷款担保事项。
上述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隋景祥、韩俊琴、张世潮、董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