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中标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并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已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标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控股子公司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招标程序公开透明,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议案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增加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就该议案通知了我们,并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已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经审议,我们认为发生向关联方购买、销售产品及提供、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经营行为,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此类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议案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隋景祥、王勇、韩俊琴、石宝国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