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正案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方案于2019年5月21日实施完毕,根据2018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办理注销回购股份、修改《公司章程》及变更注册资本等事宜。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51,654,001股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根据2019年4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2019〕10号)文件,公司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本次涉及修订条款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76,052,992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24,398,991元。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976,052,992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924,398,991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除上述条款变更外,《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