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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独立董事对十届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作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制定和完善了涵盖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进行,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重点活动的内部控制严格、有效,保障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和公司资产的安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出具的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事前了解认可并认真审阅《关于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联交易的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所用)

独立董事签字:

杜至刚 房绍坤 王贡勇

2022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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