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我们作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东方电子印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度公司”)在印度市场中标项目提供担保,出具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该事项属于公司及印度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目的是支持印度公司的市场拓展。本担保事项的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供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签字所用)
江秀臣 房立棠 曲之萍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