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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暨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6

2019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视觉中国”)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公司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暨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于列报项目的变更,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变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审批了2019年度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互保额度7.4亿元。公司未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为9,3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4%,均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互保。

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严格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中国证监

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朱武祥、汪天润、潘帅

二○一九年八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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