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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友谊: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1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初1462号)传票及起诉状等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大连富丽华大酒店(以下简称“富丽华酒店”)

法定代表人:陈涛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60号

被告一:大连盛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发置业”)

法定代表人:王同贵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8号1501室

被告二: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强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七一街1号

(二)有关诉讼的事由与理由

富丽华酒店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现为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盛发置业原为富丽华酒店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为对公司主营业务进行归集,公司于2016年12月转让了富丽华酒店等子公司股权,同时富丽华酒店将持有的盛发置业100%股权转让给公司。根据公司与富丽华酒店签署的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约定,盛发置业应付富丽华酒店债务合计672,786,482.93元。在签署股权转让相关协议后,公司通过盛发置业向富丽华酒店偿还了部分借款的本息,截止目前剩余借款本金合计282,573,024.15元。

(三)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82,573,024.15元;

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自2019年6月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本金50,773,024.15元按年利率5.4375%计算,本金231,800,000.00元按年利率4.9%计算。暂计算至起诉当月为人民币3,008,184.60元);

3、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6,360,469.91元(本金151,800,000.00元,自2017年8月起至2018年4月止,按年利率5.88%计算;本金100,000,000.00元,自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止,按年利率5.98%计算;本金137,510,000.00元,自2018年4月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金94,290,000.00元,自2018年4月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损失暂计算至起诉当月共计人民币6,360,469.91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公司房地产项目壹品漫谷、壹品天城开发商;控股子公司大连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公司房地产项目壹品星海开发商;大连友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公司上述地产项目物业公司。

1、大连友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建设的壹品漫谷、壹品天城项目业主投诉、空置房物业费等原因,将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友谊合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费用,合计2,174,718.71元。

2、大连友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壹品星海项目管道维修、物业费等问题,将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费用,合计1,767,213.86元。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起诉状》;

(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初1462号)传票。

特此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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