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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3: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9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草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录

释义 ...... 1

前言 ...... 3

摘要 ...... 4

正文 ...... 5

一、当代东方的基本情况 ...... 5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7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 7

(二)出资人组的构成 ...... 7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内容 ...... 8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效果 ...... 9

三、债权分类 ...... 9

(一)担保债权 ...... 9

(二)职工债权 ...... 9

(三)普通债权 ...... 9

(四)劣后债权 ...... 10

四、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 ...... 10

(一)职工债权 ...... 10

(二)担保债权及普通债权 ...... 10

(三)税收债权 ...... 10

(四)劣后债权 ...... 10

(五)预计债权 ...... 11

五、经营方案 ...... 11

(一)重整投资人 ...... 11

(二)重整后经营方案 ...... 11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 14

(一)执行主体 ...... 14

(二)执行期限 ...... 14

(三)执行期限的延长 ...... 14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 14

(五)协助执行 ...... 15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 15

(一)监督主体 ...... 15

(二)监督期限 ...... 15

(三)监督期限的延长 ...... 15

(四)监督职责的终止 ...... 15

八、其他事宜说明 ...... 15

(一)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 15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 16

(三)偿债资源的分配 ...... 16

(四)偿债资源的提存与预留 ...... 17

(五)处置低效资产 ...... 17

(六)破产费用的支付及共益债务的清偿 ...... 18

(七)对债务人股权质押/冻结手续的解除 ...... 18

(八)对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 18

(九)债务人信用等级的恢复 ...... 19

(十)重整计划的解释与修正 ...... 19

附件一:关于受领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 ...... 20

附件二:关于受领抵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告知函 ...... 21

释义

在本重整计划中,除非文义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左栏中的名词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法院”或“厦门中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代东方”、“重整企业”或“债务人”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当代东方制定并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的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经厦门中院裁定批准后即为重整计划,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管理人”由厦门中院指定的当代东方管理人
“审计机构”为当代东方重整案提供审计服务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信会师厦报字[2023]第50052号《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清产核资审计报告》
“评估机构”为当代东方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厦门唯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出具的唯先评报字(2023)第0023号《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所涉及的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债权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当代东方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投资联合体”或“重整投资人”世纪中农(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颐荣投资有限公司及/或海流图科技咨询(青岛)有限公司拟成立的投资联合体
“青岛颐荣”青岛颐荣投资有限公司
“世纪中农北京”世纪中农(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海流图青岛”海流图科技咨询(青岛)有限公司
“《重整投资协议》”当代东方、管理人拟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重整投资款”投资联合体拟提供的全部款项
“破产费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共益债务
“职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税收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税款形成的债权
“担保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普通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暂缓确定债权”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存在涉诉未决、需补充证据或需进一步审核等情形而管理人尚未审查确定的债权
“未申报债权”账面存在记载,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预计债权”暂缓确定债权及未申报债权
“担保财产”已设定抵质押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财产
“转增”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当代东方总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行为
“转增股票”根据本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当代东方总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而获得的股票
“重整计划批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执行期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在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监督期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重整计划中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元”人民币元

前言

当代东方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6月作出关于当代东方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当代东方主营业务涵盖电视剧以及云计算、大数据、IT系统集成业务,因行业整体经济下行,影视制作成本不断上升,公司对外投资周期较长但未形成投资效益等内外多种不利因素的共同影响,当代东方连续亏损,资金链断裂,陷入了严重的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2022年10月18日,因当代东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厦门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当代东方重整。2023年4月24日,厦门中院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3年7月18日。

当代东方的重整工作得到了法院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及大力支持。自当代东方进入重整程序后,为了保证重整成功,避免当代东方破产清算,一方面,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确保重整期间生产经营稳定,保障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另一方面,债务人在重整计划的设计、论证和制作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主体的利益,在尊重当代东方资产负债情况这一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与各相关利益主体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在厦门中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当代东方的重整工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力争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基本完成当代东方债权审查、资产评估等各项重整基础工作。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重整计划的通过,必须同时满足:(1)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各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2)经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的出资人所代表的表决权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若任一表决组(含出资人组)未表决通过,则重整计划将无法表决通过,当代东方将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

为实现当代东方脱困重生,避免破产清算给债权人、股东等各利害关系人造成更大的损失,使各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恳请全体债权人、股东积极依法支持本重整计划,支持当代东方重整。

摘要

根据本重整计划,当代东方重整如能成功实施,则:

一、当代东方主体资格得以保留,当代东方仍为一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当代东方现有总股本789,604,108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6.332287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5亿股股票;转增后,当代东方的总股本增加至1,289,604,108股(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登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上述5亿股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全部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2亿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3亿股分配给当代东方的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

三、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重整投资人根据投资经营需要,如追加投资5000万元,将以当代东方届时的总股本为基数,转增1亿股股票后,向重整投资人分配该1亿股转增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登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四、职工债权、税收债权不作调整,由当代东方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五、担保债权、普通债权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抵偿,即,每家普通债权人按照每100元普通债权获得转增股票约26.063059股。

六、当代东方将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通过重整程序清理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财务状况将得到根本改善,破产清算的风险得到化解,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得到提升,在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全体股东所持当代东方股票的实际价值也将得以提升。

注:上述为重整计划核心内容的摘录,具体内容及文义以正文表述为准。

正文

一、当代东方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当代东方于1997年1月17日日注册登记成立,注册地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口泉,现办公地点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环岛南路3088号316室,注册资本79155.0442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000602168003F。经营范围为:矿业投资;房地产投资、经营、开发;物流业投资;文化艺术策划、展览;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策划、代理、制作、发布;影视设备租赁;计算机数据开发、管理;文化传播项目投资、管理;文教用品、日用品、珠宝首饰、电子设备批发零售;多媒体技术开发与投资;物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展览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0月18日,当代东方的总股本为789,604,108股;当代东方控股股东为当代文化,持有120,694,443股,占总股本的15.29%。

(二)资产情况

1.账面资产构成情况

当代东方账面资产主要由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构成。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2年10月31日,当代东方经审计的账面资产总额为1,203,800.81元。

2.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2022年10月31日,当代东方资产评估市场价值为36,027.89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59,912.43
货币资金6.38
其他应收款59,653.40
存货222.85
项目评估价值
其他流动资产29.80
非流动资产-23,884.54
长期股权投资-23,946.40
固定资产60.49
无形资产1.37

(三)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情况截至2023年7月18日,共有21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1,212,562,736.06元。

2.债权审查情况截至2023年7月18日,经管理人对债权依法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1)裁定确认债权经当代东方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厦门中院裁定确认的无争议债权金额为912,821,466.72元,其中:担保债权137,543,075.26元,职工债权196,468.84元,普通债权706,924,027.14元,劣后债权68,157,895.48元。

(2)暂缓确定债权经管理人审查,因存在涉诉未决、需补充证据或需进一步审核等情形而尚未审查确定的债权金额为283,407,273.62元。

3.债权调查情况根据当代东方财务账簿记载及管理人调查,未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但当代东方账面有记载的债权金额约为56,744,792.69元(含欠税)。

(四)偿债能力分析为测算破产清算状态下当代东方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情况,对当代东方在假定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偿债能力进行了分析。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

特定担保财产变现所得将优先用于偿还担保债权,剩余其他财产变现所得在依次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后,剩余部分清偿普通债权人。按照前述清偿顺序,当代东方截至2022年10月18日,在假设清算前提下,其普通债权受偿率为8.81%。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项目依据清偿测算
1偿债资产变现价值评估报告158,522,716.00
2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预估测算20,000,000.00
3担保债权评估报告3,716,667.97
4职工债权债权调查确认196,468.84
5税收债权审计机构核查33,564,736.95
6可偿付普通债权的财产1-2-3-4-5101,044,842.24
7普通债权金额债权审查与账面记载等1,147,337,763.79
普通债权清偿比例8.81%

如果当代东方破产清算,考虑到当代东方的主要资产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变现价值低、变现难度大;其他应收款类资产,因账龄较长、人员流失等,不仅回收成本极高,且面临回收价值极低或无法回收的风险;并且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较为漫长,可能会产生超过预期的费用等因素,普通债权的实际受偿率可能比预计的受偿率更低。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根据《审计报告》,当代东方截至2022年

日的出资人权益为-1,602,959,401.45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33258.19%,已经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的状态。当代东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财务状况已陷入困境。如果对当代东方进行破产清算,现有各类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将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当代东方,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将对债务人的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组的构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人

组由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8日持有当代东方公司股份的合法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2023年8月18日后至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份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内容

1.截至2023年7月18日,当代东方总股本为789,604,108股,当代东方现有的账面资本公积金为1,561,593,150.21元。本重整计划将以当代东方789,604,108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6.332287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5亿股。转增完成后,当代东方的总股本由789,604,108股增至1,289,604,108股(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登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按照如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安排:

(1)转增股票中,2亿股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将支付重整投资款有条件受让该等股票。受让条件包括:

1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重整投资人按照本次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向当代东方投入重整投资款10,000万元;2重整投资人承诺本次受让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

转让,但重整投资人持有的转增股票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限制;

3重整投资人将利用在产业、资金、市场等方面的优势与当代东方形成互

补,尽快恢复和增强当代东方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

(2)转增股票中,3亿股股票将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当代东方债务。

2.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重整投资人根据投资经营需要,如追加投资5000万元,将以当代东方届时的总股本为基数转增1亿股股票后,向重整投资人分配该1亿股转增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登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前述具体转增股票的受让和分配比例、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登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效果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成后,当代东方将引入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人,并最大程度保护当代东方股东的利益。在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当代东方业务发展的支持,当代东方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全体股东所持有的当代东方股票将成为真正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分类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债权申报与审查、管理人调查情况,当代东方的债权将分为担保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三类,其中:职工债权人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根据《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该类债权不设表决组,故,仅设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具体分类情况如下:

(一)担保债权经管理人审查,当代东方担保债权金额为137,543,075.26元,涉及1家债权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担保财产的评估结果,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即8,446,972.65元的范围内获得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按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金额列入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其余129,096,102.61元债权由于超过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需转为普通债权并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二)职工债权经管理人初步调查,当代东方职工债权金额为196,468.84元。

(三)普通债权经管理人审查,当代东方纳入普通债权组的债权金额为1,119,427,403.37元,涉及20家债权人,包括厦门中院已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706,924,027.14元、管理人暂缓确定的普通债权283,407,273.62元、以及有财产担保债权中转为普通债权并列入普通债权组的债权129,096,102.61元。

(四)劣后债权经管理人审查,当代东方存在因债务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等劣后债权金额为68,157,895.48元。

四、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债权分类情况,当代东方的债权将按照如下方式调整与受偿:

(一)职工债权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将由当代东方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依法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二)担保债权及普通债权

1.每家债权人以转增股票抵偿债权,按照每100元债权获得约26.063059股转增股票清偿,若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存在不足1股的情形,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该部分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

2.在本次重整中,审计报告披露的当代东方对关联方的债务不占用当代东方的偿债资源,将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由当代东方与其关联方协商妥善解决。

(三)税收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当代东方有欠税记录,管理人此前已依法向税务部门发出债权申报通知。但截至本方案作出之日,税务部门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税收债权不作调整,将依据税务部门的债权申报并经审查确定后,由当代东方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税务部门如申报滞纳金,经审查认定后,按照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由当代东方以现金方式予以清偿。

(四)劣后债权

对于因债务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等劣后债权不予清偿。

(五)预计债权

已向管理人申报,因存在涉诉未决、需补充证据或需进一步审核等情形而尚未审查确定的债权,以及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但账面记载的债权,本次重整中按照其申报金额或账面记载金额进行相应预留,待其债权经审查确定之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予以受偿。

五、经营方案

(一)重整投资人

本次重整过程中,管理人于2023年6月13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

世纪中农北京与青岛颐荣及/或海流图青岛拟成立投资联合体作为当代东方公司重整投资人。2023年6月25日,世纪中农北京代表投资联合体向管理人缴纳尽调保证金200万元(依据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尽调保证金后转为投资保证金)。2023年8月3日,世纪中农北京代表投资联合体向管理人缴纳投资保证金1800万元。经管理人及当代东方公司与投资联合体磋商、谈判,选定其为本案重整投资人。

(二)重整后经营方案

本次重整后,当代东方将从根本上摆脱债务危机和经营困境,集中力量发展数字科技和预制菜产业主营业务,通过加强内部管控、降本增效、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等一系列举措,从根本上改善生产经营局面,实现高效有序的经营状态,使当代东方成为经营稳健、运营规范和业绩优良的公司。

1.推动数字科技和预制菜产业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

(1)推动向数字科技产业转型发展

2022年初,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对于未来五年的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提出了量化的目标。包括到2025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由2020年的7.8%提升到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模从2020

年的8.16万亿提升到14万亿、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从2020年14.7%提升到45%。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方兴未艾,在数字中国大的背景下,科技产业将迎来至少五年的黄金发展期。随着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数据的重要性凸显,它催生了很多新产业、新模式。其中,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主要集中在人工智能、政务信息化、空天信息化、公共事业信息化等方面。当代东方下属控股子公司天弘瑞智是一家构建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产业生态应用场景公司,同时具备软件研发、技术服务、系统集成等相关资质。另一家控股子公司当代中科遥感是由当代东方及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地球研究所共同利用科研成果孵化出的产业化集团公司,是中国唯一拥有从天-空-地遥感数据采集、处理加工、信息产品生产、服务平台到区域、行业、大众应用服务的全产业链遥感云服务的领导者和龙头企业。因此,卸下债务包袱轻装上阵的当代东方凭借在数字科技方面的多年积累,有望为公司的主营业务转型发展提供强劲动力和优异业绩。

(2)重点推进预制菜产业发展近些年预制菜市场需求逐渐增大,根据《2021年中国预制菜市场回顾及2022年发展趋势预测分析》及艾媒咨询数据,2021年预制菜(出厂口径))市场规模达到3,459亿元,同比增长19.8%,预计到2026年市场规模有望达到10,720亿元,5年复合增速达到25.4%,未来是可预见的下一个万亿级市场。我国预制菜自疫情后因C端需求爆发,叠加在供应稀缺的环境下于2022年迎来地域性的“政策潮”。当代东方下属控股子公司漳州南太武渔港在漳州龙海港尾镇拥有一级渔港,项目占地1300亩,海域面积50万公顷。根据《全国渔港建设规划(2018-2025年)》,龙海港尾一级渔港将升级扩建为中心渔港,项目拟建成一座以渔业为基础,预制菜产业为核心的现代化产业园,集渔船避风补给、水产品集散、水产品加工、水产品仓储、水产品冷链物流、海洋生物技术研究、海洋生物技术加工、海洋药物、城镇建设、综合商业服务为一体。重整完成后,当代东方将重点推进漳州南太武渔港预制菜产业园项目建设,尽快实现复工扩产,抓住产业发展机遇。

2.全面强化公司运营,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1)完善内部决策机制当代东方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持续规范完善内部决策机制,不断改革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优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的公司内部管理体系,明确各机构的管理权限、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等,做

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进一步保障监事会等机构的内部监察职能,强化内部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保证公司内部决策的合理性与实施的有效性;建立高效的科学决策程序,实现公司决策的程序化、高效化、民主化、科学化。

(2)降低运营成本当代东方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强化财务制度,降低运营成本:第一,严格划分财务审批权限,加强资金审批控制,规范公司资金使用行为;第二,规范内部会计稽核制度,保障内部控制的质量,对生产经营实施全面精细化管理,把控好审批流程;第三,重视道德规范建设,对财务人员持续进行财务职业素质培养,抑制公司财务审批道德风险的发酵酝酿;第四,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基本制度,实施机构与人员扁平化管理,合理调度资金,降低人力成本和管理费用。通过采取多项减负措施,将有效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促进主营业务的恢复及发展。

(3)加强人员管理原则上保持原有用工制度的稳定,适度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岗位人员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按照市场化的原则,依法重构薪资体系,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市场化的原则,重视人才引进与培养,进一步通过外部招聘方式广泛延揽、内部培养与推荐定向考核等方式不断选拔优秀管理人才,优化公司管理团队的人才储备。

(4)改善资金流受债务危机影响,当代东方账面货币资金远远不够覆盖到期债务及利息。通过重整债务清偿和低效资产处置,将大幅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和基本面,保障当代东方主营业务能够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通过经营业绩改善修复当代东方的“造血”能力。

3.调整经营策略、剥离低效资产、优化资产结构针对当代东方原本主营业务,包括影院投资、影视制作发行、文化经纪等业务板块,适时调整经营战略,缩减影视剧投资规模,聚焦于风险低、内容精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考虑出资筹建剧组进行拍摄创作。同时,当代东方拟将部分低效、

无效资产进行剥离,处置所得用于补充当代东方流动资金,以改善资产结构,提高经济效益,推动当代东方健康、有序发展。

本次重整后,当代东方将从根本上摆脱债务危机和经营困境,集中力量发展数字科技及预制菜产业,通过加强内部管控、降低成本费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等一系列措施,从根本上改善生产经营局面,实现高效有序的经营状态,使当代东方成为经营稳健、运营规范、业绩优良的公司。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二)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三)执行期限的延长

因客观原因,致使本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的,债务人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应当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清偿的债权已经清偿完毕,或已按照本重整计划完成提存或预留。

2.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债权人就其应分配的股票已分配完毕,或债权人未领受的股票以及预计债权对应的股票已按照本重整计划预留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

3.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投资人已经足额支付了本重整计划确定的重整投资款,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转增股票已经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或预留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

(五)协助执行就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登记、财产限制措施解除等事项,债务人及/或管理人可向厦门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厦门中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支持重整计划的执行。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重整计划的执行。在本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监督期限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监督期限的延长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则管理人将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四)监督职责的终止在监督期限届满或债务人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将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八、其他事宜说明

(一)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本重整计划在当代东方债权人会议、当代东方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厦门中院裁定批准,或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虽未通过但经申请厦门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当代东方及其全体股东、全体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重整计划对相关各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本重整计划的附件为本重整计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重整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偿债资源的分配

1.偿债资金的分配

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债务人将依据《企业破产法》及本重整计划的规定依法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并清偿债权。本次重整的偿债资金包括重整投资人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以及公司未来持续经营的现金流入等。

债权人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权,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债务人指定格式(见附件一)书面提供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因逾期不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债权人自身及/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债权人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偿债资金分配环节所需支付税费、手续费等费用,由各方按规定承担。

2.抵债股票的分配

债权人以股票抵偿的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抵债股票向债权人分配。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债务人指定格式(见附件二)书面提供受领抵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

因逾期不提供证券账户信息、债权人自身及/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抵债股票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其他主体证券账户。债权人指令将抵债股票划转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抵债股票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四)偿债资源的提存与预留

1.对于已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偿债资金或抵债股票,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或股票将提存或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证券账户,提存后视为当代东方已根据本重整计划履行了清偿义务。提存的偿债资金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未受领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受领的权利。提存的偿债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用于补充当代东方流动资金;剩余的已预留的偿债股票由重整计划执行人选择将剩余的股票拍卖、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者进行注销处理。

2.对于暂缓确定债权在其债权获得最终确认前,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式,以债权人预计可受领的偿债资源为其预留,在其债权获得最终确认后依法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对其进行清偿。预留后,视为当代东方已根据本重整计划履行了清偿义务。依本重整计划已预留的偿债资源在清偿该等债权后仍有剩余的或者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未受领的(不含因涉及未决诉讼、仲裁而无法行权等情形),视为债权人放弃受领的权利。依本重整计划已提存的偿债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用于补充当代东方流动资金;依本重整计划已预留的偿债资源在清偿该等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偿债股票由重整计划执行人选择将剩余的股票拍卖、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者进行注销处理。

3.对于未依法申报的债权,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当代东方主张权利的,当代东方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如债权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以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对其进行清偿。依本重整计划已预留的偿债资源在清偿该等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偿债股票由重整计划执行人选择将剩余的股票拍卖、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者进行注销处理。

(五)处置低效资产

当代东方拟将部分低效、无效资产进行剥离,以改善资产结构,提高经济效益,推动当代东方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将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为处置参考,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处置。

(六)破产费用的支付及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的支付

重整企业涉及的案件受理费、财产处置税费、转增股票登记税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合同约定等随时进行支付。其中,管理人报酬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并综合考虑重整企业实际状况及管理人的工作投入情况等,由法院最终确定。

2.共益债务的清偿

重整企业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重整企业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随时清偿。

(七)对债务人股权质押/冻结手续的解除

为保障本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15日内,相关债权人应配合完成对当代东方对外投资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冻结手续的解除。

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配合解除股权质押/冻结手续,对重整计划执行造成阻碍,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依法通过请求法院采取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方式,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原质押/冻结手续,通知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解除当代东方对外投资持有的公司股权涉及的质押与查封冻结,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至当代东方名下的相关手续(如需);且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偿债资金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配合解除股权质押/冻结手续之后再行分配。

(八)对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15日内,债权人应申请并配合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措施。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请并配合债务人解除查封、冻结等措施,对重整计划的执行造成阻碍,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查封、冻结等手续;债权人未予以配合,对重整计划执行造成阻碍的,债务人可以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偿债资源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配合解除查封、冻结等手续之后再行分配。

如因债权人的原因未能及时解除重整企业有关财产保全措施而影响重整计划执行或对重整企业造成损失的,由相关债权人向重整企业及相关方承担法律责任。

(九)债务人信用等级的恢复

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15日内,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若有关法院认为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以债权人配合为必要条件,债权人未予以配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偿债资金予以暂缓分配,待信用惩戒措施解除后再行向债权人分配。

在本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后,各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重整企业信贷分类,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债务人征信记录,确保当代东方重整后运营符合征信要求。

(十)重整计划的解释与修正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重整计划部分内容无法执行的,则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重整计划进行修正一次。法院经审查许可后,债务人应当自获法院许可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重整计划修正案。该重整计划修正案应提交给因修正而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法院批准以及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修正案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程序相同。

附件一:关于受领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

关于受领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按照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请将本单位/本人受领的应分配款项转入以下银行账户:

债权人名称/姓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所在地
开户银行行号
账户名称
开户账号
注:上述银行账户信息请债权人向开户银行咨询获取;若债权人手写本函,请保持字迹工整。

本单位/本人声明:贵方将本单位/本人应分配的清偿现金划入上述指定的账户,非因贵方原因导致偿债资金遭受损失,相应后果和责任由本单位/本人自行承担,与贵方无关。

债权人名称/姓名(签章/捺印):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附件二:关于受领抵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告知函

关于受领抵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告知函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按照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请将本单位/本人受领的应分配股票转入以下证券账户:

债权人名称/姓名
证券账户名称
股东代码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转入席位号
注:上述证券账户信息请债权人向开户证券公司咨询获取;若债权人手写本函,请保持字迹工整。

本单位/本人声明:贵方将本单位/本人应分配的抵债股票划入上述指定的账户,非因贵方原因导致抵债股票遭受损失,相应后果和责任由本单位/本人自行承担,与贵方无关。

债权人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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