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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峰水泥: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6

及内控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国健、黄 灿、余俊仙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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