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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峰水泥: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12

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符合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此次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国健、黄灿、余俊仙

2020年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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