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储架发行建筑实业资产支持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拟通过保理公司受让阳光城下属公司的上游供应商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的方式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要素
(一)产品总规模:不超过150,000.00万元(含),分多期发行;
(二)资产:由保理公司信托予信托公司的其对债务人及共同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
(三)产品期限:各期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限预期为不超过365天;
(四)票面利率:具体各期资产支持票据年限情况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五)增信措施:本公司拟作为资产支持票据共同债务人向信托公司(代表资产支持票据信托)承担应收账款到期付款义务;
(六)发行方式:在获准发行后,分期发行;
(七)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审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开展证券化融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授权事项
为保证建筑实业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公司董事局拟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具体条款、条件,并签署所有相关法律文件,办理与资产证券化项目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市场及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制定、修订及调整发行方案等涉及发行的相关条件;
2、根据市场条件决定本次资产支持票据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票据的付息日、付息方式、发行时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偿还公司债务的明细、发行安排等;
3、根据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需要,委任或变更中介机构、决定公司签署交易涉及的交易文件,并同意公司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转让资产相关权益、提供增信措施或实施交易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授权指定人士就交易的相关事宜与其他相关各方进行洽谈、谈判和协商,并全权处理与前述事项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协商、签署及修改相关交易文件,以及执行为完成相关事项所需的相关审批、登记、交割手续。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