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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2

独立董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0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吉安金晨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深圳市俊领投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福州蓝骏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吉安金晨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吉安金晨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金晨房地产”)为公司持有5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吉安金晨房地产以其名下项目土地提供抵押,公司按照权益比例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公司为吉安金晨房地产提供1.2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吉安金晨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吉安金晨房地产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深圳市俊领投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深圳市俊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俊领投资”)为公司持有47.5%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深圳市俊领投资100%股权质押,斯比泰电子100%股权质押,公司按照权益比例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公司为深圳市俊领投资提供3.8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深圳市俊领投资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深

圳市俊领投资提供担保。

三、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福州蓝骏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福州蓝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蓝骏置业”)为公司持有50%权益的参股公司,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福州蓝骏置业以其名下项目在建工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福州蓝骏置业100%股权提供质押,福州蓝骏置业的股东福州蓝光和骏置业100%股权提供质押,公司和其他股东均按照50%比例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公司为福州蓝骏置业提供2.2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福州蓝骏置业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公司福州蓝骏置业提供担保。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陆肖马、刘敬东、陈汉文、刘持金

2019年10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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