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9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江西浩光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浩光房地产”)为公司持有5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江西浩光房地产以其名下项目土地提供抵押,江西浩光房地产100%股权质押,公司按照权益比例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公司为江西浩光房地产提供2.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江西浩光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江西浩光房地产提供担保。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陆肖马、刘敬东、陈汉文、刘持金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