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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鸿:相关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9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0-027债券代码:112276 债券简称:15金鸿债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诉讼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鸿控股”)近期相继收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材料(相关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一”、),收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相关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二”),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保全财产告知书》等材料(相关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三”),收到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执行公开通知书》等材料(相关诉讼以下简称“诉讼四”),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相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张家口市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林园北街9号

法定代表人:韩志刚

2)被告一: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龙须门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东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原告陆续向被告承揽了宽城南苑小区三期户内燃气安装工程、宽城富悦小区室内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宽城公司南苑小区、宽城县兆丰东澄B、C、D地块小区燃气广告安装工程等一系列工程项目的安装施工。现上述工程已经安装施工完毕交付被告使用。其中原告承包的宽城南苑小区三期户内燃气安装工程、宽城富悦小区室内天然气工程、宽城公司南苑小区签证工程经原被告对工程价款进行决算为109890.15元,原告已向被告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共计给付工程款95000元,还欠工程款14890.15元至今未能给付;兆丰东澄小区B、C、D三个地块小区的室内及部分庭院燃气安装工程进行结算后,B、D地块工程总价款为545483.7元,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审核完毕后拨付工程总算总价款至95%为518209.515;C地块工程总价款为654218.9元,该地块工程款已经由双方核对,被告同意足额给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该工程款至今未能给付;宽城县天然气利用工程保障性住房住房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97090.67,该笔款项被告亦至今未予给付,综上,被告总计欠付原告工程款1884409.235元。

3、诉讼请求

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总计1884409.235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自工程款决算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欠款利息。

(二)诉讼二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河北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龙城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景田

2)被告一: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龙须门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东

被告二:延安金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山区翟则沟新洲花园

法定代表人:杜世峰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年9月12日原告与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及榆林中油金鸿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延安金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重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河北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抚宁-承德天然气长输管线建设项目,由被告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抚宁-承德天然气长输管线宽城门站延伸线及燃气城网工程。在河北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和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及项目进度完成工程项目给付被告项目引导资金5108万元。但上述项目如未能未按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及投资进度完工,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宽城金鸿公司全额退还原告给付的项目引导资金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给予补偿,被告延安金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宽城金鸿公司不能返还的资金承担连带责任。在工程建设工程中原告已拨付了854万元的项目引导资金,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的进度施工,项目建设至今处于停滞状态。经原告书面催告二被告,二被告依然未按协议约定的投资前度及投资进度完工,原告因此通知二被告解除协议并退还产业引导资金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原告补偿,但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退还。

3、诉讼请求

(1原告与被告解除签订的《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重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协议书》;

(2)由二被告连带退还原告产业引导资金854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补偿;

(3)本案诉讼费、保全给等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三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彭晓峰。2)被告一:沙河市建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大杜村法定代表人:张岭强被告二: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高速路东法定代表人:赵利彬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5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元华签署了《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1000t/d浮法玻璃烟气脱硫、除尘建设及运营项目(BOT)投资建设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元华提供浮法玻璃烟气脱硫、除尘投资建设服务。被告元华向原告支付3090.2万元合同价款,现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原告确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前仅支付245万元。2015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元华签署了《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1000t/d浮法玻璃烟气脱硫、除尘建设及运营项目(BOT)运营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元华提供浮法玻璃烟气脱硫设备、除尘装置维护、检修消缺等服务,被告元华向原告支付933万元合同价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一直履行运营服务,因被告原告自身设备停运,故原告提供运营服务至2019年1月6日,但被告元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截止2018年9月30日前仅支付了1755500元。2016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元华签署了《烟气降温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元华提供2台脱硫塔入口烟道烟气降温服务,被告元华向原告支付35万元合同价款,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但被告元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合同价款,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了210000元。以上三份合同,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被告元华共向原告支付了4415500元合同价款。2018年10月23日被告建祥与原告签署《烟气脱硫、除尘投资建设及运营项目付款协议书》,以共同债务人的身份加入被告元华对原告合同价款的偿还,还款

方式为按月支付。截止到现在,二被告仅依还款协议支付了2个月的建设、部分运营、降温费用,支付了3个月剩余运营费用,共计1566500元,拖欠了近8个月的款项,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逾期违约,因此,剩余29499600元的合同价款应当被宣布加速到期,一次性向原告进行支付,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诉讼请求

(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29499600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3952464.35元(其中以294685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6日按照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9年9月10日为3948779元,其中以311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6日按照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9年9月10日为3685.35元,本金及违约金暂共计:33452064.35元,具体违约金计算至二被告实际支付完毕合同价款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以及差旅费由二被告承担。

(四)诉讼四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荆门市金鸿和瑞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与207国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乌林

2)被告一: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银川滨河新区秦月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刘娟。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原被告之间发生多起经济往来,经核算,截止2019年6月30日,被告公司应偿还原告本息及违约金共计53148319.16元,被告已归还原告及原告认可抵扣的款项共计26115017.6元,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仅剩2017年12月11日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约定的借款期内利息为年利率14.4%。且约定被告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每逾期一天,按借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五偿付违约金,被告还应当承担因此要求偿还该借款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3、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466023.15元及到期利息1740958.75,本息合计22206981.9元;

(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按逾期还款总金额的年利率24%计算,自逾期还款之日至还完借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逾期还款违约金为5091304.75元);

(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7万元。

(4)要求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诉讼一事项

本案已于2020年5月28日开庭,双方当庭调解结案,约定欠付工程款为1911683.42元及利息,被告于2020年8月1日前支付511683.42元,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7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70万元,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13日起算付至实际支付之日。诉讼费10880元由宽城公司支付。

(二)诉讼二事项

该案已于2020年5月15日开庭。现等待法院判决结果。

目前已收到宽城满族自治县法院下达的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查封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中街村【冀(2017)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1758号,土地面积:2060平方米】、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安达石村【冀(2017)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1056号,土地面积:6143.9平方米】、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骆驼厂村【冀(2017)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1055号,土地面积:19825.42平方米、冀(2017)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1057号,土地面积:6179平方米】、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中村西村【冀(2017)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1765号,土地面积:21575平方米】的土地。诉讼费10880元由宽城公司支付。

(三)诉讼三事项

目前已收到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河北元华玻璃股份公司名下位于沙河市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房权证开发区字第2013S001号项下的房产,并于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经十二路西侧、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房权证开发区字2011S980号项下的房产、位于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经十二路西侧、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房权证开发区字第2011S979号项下的房产,位于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房权证市区字第2011S599号项下的房产(有抵押)。轮候查封河北元华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河金百家工业园区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土国用(2013)第0300067号,位于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土国用(2013)第0300071号、位于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土国用(2014)第0300040号、位于沙河市经十路东、北外环南,证号为沙土国用(2014)第0100033号、位于沙河市杜一村西北、大沙河南岸,证号为沙土国用(2014)第0100034号、位于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土国用(2014)第0300041号、位于沙河市经十路东,外环路南,土地证号为沙土国用(2014)第0300067号,位于沙河市大杜村村西,规划路东侧,证号为沙土国用(2013)第0300073号、位于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土国用(2013)第0300074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有抵押)。

(四)诉讼四事项

公司已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我司胜诉,判决如下:

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768734.89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5091304.75元,并支付以本金19768734.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至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7万元;

目前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上述诉讼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相关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鉴于部分案件尚处于尚未开庭审理、或未收到判决、未执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状》、《传票》、《民事调解书》

2、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状》、《传票》、《民事裁定书》

3、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财产保全告知书》

4、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执行公开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 6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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