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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6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93 号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披露的《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显示,2016年3月,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基金”)委托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行”)北京分行向你公司发放项目贷款,专项用于经国家发改委批复的新能源汽车研发与产业化基地专项建设基金项目,该项目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研究院”)为实施主体,你公司以内部借款方式转付给天津研究院。2016年12月9日,你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包括天津研究院在内的公司汽车业务板块整体出售给恒天集团,但由于未能完成国开行上述专项贷款的借款主体变更,构成了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的情形。截止2021年4月,你公司与恒天集团已签订《协议书》,恒天集团把自有资金5110万元付款至以你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监管账户,作为天津研究院对公司借款余额5110万元的还款保障。2021年11月1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向原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你公司与恒天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原借款合同项下对天津研究院享有的借款债权及担保权利全部转让给

恒天集团,相关款项已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全额收回。

此外,你公司在2016年至2019年编制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中,均将上述款项披露为经营性往来款,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6.2.5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1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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