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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2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事前已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并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现就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2、经审阅公司《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原则、限售期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经审阅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经审阅《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6、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但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充分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够实现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制定的《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持

续发展,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并同意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但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拟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关于与关联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有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会形成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标准合理、公正,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并同意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但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字):

何威风 高福安 郑东平 蔡曼莉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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