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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01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经2022年9月3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价格或其他证券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董事会秘书处是执行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秘书处有权利和义务检查和督促各子公司、分公司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各子公司的会议通知、会议纪要需抄送董事会秘书处。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报告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

(二)组织编制并提交重大信息相关报告,积极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信息联络人应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四)对于在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关于公司重大信息的议题,应提前做好内部信息的登记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可以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并向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基本原则:

(一)及时报告所有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确保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重大信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有义务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做到:

(一)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情况介绍、决策文件、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等;

(二)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经理、各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公司董事会未进行披露前,应对所报信息严格保密,并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向外界透露;

(三)原则上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其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需提交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五)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六)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上述第(四)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九)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一)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二)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事项;

(十三)上市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事项;

(十五)公司或子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六)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

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4、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5、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

18、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9、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20、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21、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持股变动意向,应在进行操作股票账户交易前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明确操作规范后才能实施;同时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该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党委会、总经理办

公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该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

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先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递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人员或单位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汇报。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通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单》的形式报送书面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相关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必要);

(五)信息报告义务人对重大事项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未及时上报的,或报送信息无法做到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将酌情对有关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

偿责任。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或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三)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人员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对外公开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前款所指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交易事项的金额标

准为:

(一)涉及制度第八条第(五)款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二)涉及本规则第八条第(五)款第3项至第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三)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单(模板)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30日

附件: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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