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永安林业:监事会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定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拟向间接控股股东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与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条款设置合法、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6、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取得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黄忠明:

王建衡:

何金明:

邱东亮:

黄 玮: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