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书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转让连城县森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95%股权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20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连城县森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95%股权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作出上述决议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书》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王富炜 胡天龙 黄建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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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