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流可以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到期后公司应按时将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之签章页)独立董事:
王富炜 胡天龙 黄建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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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