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书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110号)中公司与浙江艾玛家居公司2018年以来发生的全部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具备商业实质、定价公允、未发现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书》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郑新芝 罗元清 潘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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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