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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永林:关于公司股东签署《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7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0-029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签署《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

协议》的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永安林业”)的控股股东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永林集团”)、中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控股”)作为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发起人,与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林业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投”)于2020年5月6日签署了《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各方于2020年4月12日签署的《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原协议”)予以调整,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原协议的签署情况

2020年4月12日,中林控股与永林集团签订《中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总公司关于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合资协议》(以下简称“《合资协议》”),约定由中林控股以货币出资与永林集团以持有的64,884,600股永安林业股票出资共同设立合资公司,中林控股、永林集团在合资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1%、49%,由中林控股作为合资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日,中林控股、永林集团作为合资公司的发起人,与永安市财政局、永安林投于2020年4月12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永安市财政局、永安林投将各

自持有的公司15,055,072股、1,729,700股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予合资公司。该次权益变动后,中林控股将通过合资公司间接持股和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林控股的控股股东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成为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等相关公告。截至本次《补充协议》签署日,各方均充分遵守了原协议关于表决权委托的约定,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

二、本次《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中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1QLEX6E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7层701室甲方二: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893684住所:永安市燕江东路12号乙方:

乙方一:永安市财政局

住所:永安市大同路66-1号乙方二:永安市林业建设投资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489198074N

住所:永安市燕江东路12号鉴于:

1.中林控股、永林集团作为合资公司的发起人,与永安市财政局、永安林投于2020年4月12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永安市财政局、永安林投将各自持有的永安林业15,055,072股、1,729,700股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予合资公司。

2.为实现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同时平衡上市公司股东适当、灵活地减持股份的需求,双方拟对《表决权委托协议》予以适当修订。

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自愿原则基础上,达成如下补充约定:

第一条 委托期限

《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权利委托期限为三年。前述期限届满后,委托方转让被委托股份不受限制,且若委托方届时转让全部或部分被委托股份的,受托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包括办理委托权利解除的相关手续等)。双方同意,未转让股份的委托权利在前述期限届满后的三年内应继续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本协议的约定行使。为避免歧义,双方明确,《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任何被委托股份的权利委托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条 生效、变更、终止

1. 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各自公章。

(2) 中林控股、永林集团另行签署的《合资协议》生效。

(3) 《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

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可予以变更或终止。

3. 合资公司正式设立后,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需要由合资公司、委托方重新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方应予以配合,确保《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本协议的主要条款平移至重新签署的协议。

(二)协议修订前后的对比情况

原协议约定补充协议约定
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委托期限为三年。除委托方或中林永安在前述期限届满前30日向对方发出本协议不再续期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前述期限届满时自动续期三年。《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权利委托期限为三年。前述期限届满后,委托方转让被委托股份不受限制,且若委托方届时转让全部或部分被委托股份的,受托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包括办理委托权利解除的相关手续等)。双方同意,未转让股份的委托权利在前述期限届满后的三年内应继续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本协议的约定行使。为避免歧义,双方明确,《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任何被委托股份的权利委托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六年。

除上述内容外,《补充协议》未对原协议的有关规定做任何调整,如果未来协议双方对协议内容有进一步的修订或变更,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补充协议》对原协议的调整仅限于对表决权委托期限结束后协议双方关于协议续期及委托股份转让事项的安排修订,对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无重大影响。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因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尚需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如需)批准后方能办理股票交割过户手续,存在有关部门不予核准的风险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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