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讨论后,我们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子公司对北京新源长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股权并购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宽公司的业务结构,促使公司快速进入老年神经退行性疾病领域,有助于完善战略领域产品线布局,增强技术储备,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本次投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子公司对北京新源长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股权并购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程松彬 毛志宏 张 辉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