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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5

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13号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近期有媒体报道称,你公司第二大股东金磊作为子公司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赛药业”)总经理,在金赛药业机构调研会议上发表了“其他城市营销模式内部还是有问题,3季度不好也有内部松懈的原因,7月同比下滑”“金赛药业明年的业绩展望从增长35%下调至25%”等有关你公司主要子公司金赛药业业绩以及“由于需要交税10亿元,年底还会做减持”等有关减持你公司股票的言论。

经我部督促,你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早间披露了《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公告,并在其中对金磊减持相关情况予以说明。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做出进一步说明:

1. 结合金赛药业营业收入、净利润占你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比重的历史情况,说明市场能否通过获知金赛药业业绩而直接推断你公司相应期间业绩;补充披露公司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预计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变动情况,在此基础上说明金磊上述业绩相关言论是否属实。

2. 结合金磊目前持股及股份限售情况,在函询的基础上说明其是否存在减持计划,上述减持相关言论是否属实;如是,请提醒其按

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结合你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有选择性地、私下向特定股东披露、透漏或者泄漏未公开信息,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情形;在此基础上,说明你公司及金磊的有关行为是否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5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

请你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提交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并勤勉尽责促使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20年9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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