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于2019年9月29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控股子公司2019年度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担保额度内部调剂不会改变公司2019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是对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支持。
二、本次担保额度内部调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公司章程》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仇向洋、姚颐、杨鸿雁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