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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和经营层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人员结构,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案须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董事会授权,委员会不得以董事会名义做出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任职。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主任委员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公司承担组织人事、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的职责部门为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应委员会要求或董事会秘书安排,列席委员会会议,向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二)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及时、准确、完整地提

供有关委员会会议所需的书面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状及需求。

2.获取到的董事、高级人员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任职或兼职等情况。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的日常联络;

(二)负责组织安排委员会会议,组织编制会议材料;

(三)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并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跟进委员会审议提案批准后的执行情况,有权督促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配合落实。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客观公正的遴选适合公司发展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查。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自行或按委员会要求编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状及需求及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详细信息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与委员会沟通,按委员会意见组织编

制议案,履行委员会审议程序;

(三)相关议案通过后,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沟通,并按董事会意见完善议案,按权限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四)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聘、在任高级管理人员罢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履职或停止履职。

(五)董事候选人选聘、在任董事罢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开始履职或停止履职。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3天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委员会会议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议事制度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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